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代码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1
HD
101
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保护范围内,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报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调整航标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报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改槽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报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疏浚等工程措施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报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HD
102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保护范围内,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调整航标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改槽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以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要通过疏浚等工程措施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HD
103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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