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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每日练习1月25日下
【第36题】单项选择题
根据现行银行贷款制度,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归还的贷款,为呆账贷款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
,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均应予拒绝
【答案】C
【考点】商业银行贷款制度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据此,A项错误。何为呆账贷款??商业银行法?本身并无规定。我国目前按照国际标准,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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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呆账贷款那么指不能收回的贷款。以此标准,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归还的贷款可能属于呆滞贷款,未必属于呆账贷款,故B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据此,C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据此,法律对待担保贷款与信用贷款的态度不同,D项错误。
【第37题】单项选择题
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答案】B
【考点】法庭审判中的合议庭评议
【解析】?高法解释?第241条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故此题选B。
【第38题】单项选择题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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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变更之诉
,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C
【考点】诉的分类
【解析】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A选项属于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并不存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存在诉。B选项中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属于确认之诉。C选项中,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即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属于给付之诉。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D选项属于变更之诉。从外表来看,原告女儿是希望通过诉讼变更与母亲之间抚养关系的内容,因此属于变更之诉。注意: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的变更,属于法律关系的变更。
【第39题】单项选择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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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法院的送达制度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所以A选项的留置送达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85条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见,送达回证没有寄回,并不影响送达的生效,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见,委托送达只能适用于不同法院之间,而不能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裁定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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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题】单项选择题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
【考点】回避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法律并未加以限制,故B错误。对于回避决定,不可上诉,也不可以抗诉,故C错误。此题赵某的回避理由并非法定理由,因此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错误。但需要指出的是,A答案也不严谨,应由法庭当庭驳回,而非由法院院长当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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