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城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对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审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责任单位为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检查对象为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中监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抢修挖掘可不提供)3、施工设计图4、施工方案5、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图6、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7、施工现场围栏示意图;
主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审批的地点、面积及时间挖掘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是否对公共设施有所损坏;
事后监管:现场检查挖掘城市道路是否按标准予以修复。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单位日常受理,并结合平时巡查,对经许可的挖掘城市道路行为进行规范。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监督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施工单位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情况,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实施定期检查。
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
职权名称: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责任单位为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检查对象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中监管:依据《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移植树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拟移植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二)权属人意见;(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提交建设项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砍伐树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二)权属人意见;(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主要核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是否与许可相一致;书面核查施工单位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情况,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实施定期检查。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执行情况。
事后监管:书面核查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检查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实际情况;现场检查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期满,是否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是否恢复城市绿化用地原状。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单位日常受理、举报,并结合平时巡查,对经许可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进行规范。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7、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措施:
(1)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临时占用手续。
(2)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的,占用期满,是否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是否恢复城市绿化用地原状。
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
职权名称: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中监管:依据《国务院对确需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的决定》第10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1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35条;《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第7条、第16条,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1、申请书;;;(含结构图)
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未取得渣土处置许可处置渣土的行为;是否存在渣土处置量虚报、少报的行为;是否存在渣土处置核准不实、少收漏收的行为;是否存在未按批准内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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