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doc论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
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对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意义,其证言是法庭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向法庭提供书而证言,另一种是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却因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而且损害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和辩护权,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证人不出庭作证己经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的“瓶颈”,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了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本文将简要从以下三个方而对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立法层而上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与矛盾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意味着除了具有特殊情况,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同时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可以当庭宣读。该规定意味着证人即使不出庭,其证言也可以是有效的。这两个法条无疑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由此可见,刑事案件中证人在是否出庭作证上有了一定的选择权,其既可选择出庭作证,也可选择不出庭作证。这样自然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二)没有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从我国现在的法律规范来看,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强制证人非出庭作证不可,从而将其作为一项强行性义务予以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些条文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需不需要出庭,法院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此法律条文倒是从相反的角度对于证人不出庭提供的书而证言给予了肯定评价。这样就会导致司法机关不尽力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使得案件的审理得以顺利进行,因此也就造成了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局而。
(三)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不够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可见对于证人不履行这项义务拒绝作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新刑诉法做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如责任的形式过少、责任相对过轻等。从法理学上讲,义务与制裁是任何一部完整法律规范的必备要素,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那就没有任何法律义务”。同理,制裁命令的不充分,也会导致法律义务形同虚设的局面。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自身而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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