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校园欺凌----
------------从我做起
大毕庄中学
——九年七班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由于很多国家实行多是九年制的义务教育制度,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欺凌过程,蕴藏著一个复杂的互动状态,欺负同学会对同学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
名词解释
校园欺凌也是校园暴力的一种!
欺负行为
叫同学侮辱性绰号;指责同学无用。粗言秽语、喝骂。
对同学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
干涉同学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传播关于某同学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画侮辱画。
欺负行为
恐吓、威迫同学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其跟随命令。
让同学遭遇麻烦,或令同学招致处分。
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同学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分派系结党:孤立、集体抵制或排挤同学。
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法律代价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小学生预防侵害的 基本原则与基本方法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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