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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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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标准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专项资金由中心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治理和爱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依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规划及国家财力状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治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遥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治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承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视检查。
其次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中心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心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开支范围分为组织治理费和爱护补助费。
中心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治理费和中心部门所属单位爱护补助费,中心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心财政对各省(区、市)爱护补助费。
第六条 组织治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工作和治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详细包括:规划编制、调查讨论、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立、询问支出等。
第七条 爱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录、保存、讨论、传承、传播等爱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详细包括: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相关的调查讨论、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讨论、出版、展现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爱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爱护区相关的调查讨论、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中心本级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文化部本级组织治理费由文化部根据部门预算治理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
中心部门所属单位申请爱护补助费,由中心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治理的有关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同时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文化部报送申请材料。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治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下达中心部门。
第九条 中心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各省(区、市)申请爱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进展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文化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直接上报财政部和文化部。
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文化部下达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治理、使用和监视
第十一条爱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特地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规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别状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方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国家国有资产治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展核算与治理。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选购的”工程应当根据国家政府选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结转结余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工程实施完毕,省级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进展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文化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和文化部可视状况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视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和文化部可依据工程实施状况,组织或托付有关机构进展监视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文化部依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赐予暂停核批新工程、停顿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工程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治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铺张的。
第十九条承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财政部和文化部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文化部2023年7月13日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财教[202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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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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