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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以下统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进展,做好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依据《__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法》(__府发[201_]_号)及《__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法》(__府发[201_]_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统筹考虑我县经济进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力量,统筹兼顾、稳步实施,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根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根本原则是“保根本、广掩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县实际动身,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进展及各方面承受力量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治理。
三、总体目标
根据全面建立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探究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根本生活。201_年7月1日启动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阶段目标任务是:201_年底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要到达70%以上,201_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到达80%以上,201_年对全县城乡适龄居民根本实现全掩盖。
四、根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根底养老金相结合,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县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1、个人缴费: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农村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依据自己的经济承受力量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政府将依据经济进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状况适时调整根本缴费档次标准。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农夫赐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同时,鼓舞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城乡居民缴费供应资助。
3、政府补贴:
(1)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月全额支付55元根底养老金,根底养老金由中心财政全额补助。
(2)缴费补贴。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赐予30元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即省财政负担24元,县财政负担6元)。
为鼓舞参保人选择高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从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依此类推,年缴费1000元补贴75元(但农村居民最高不超过50元,城镇居民最高不超过75元)。其中:对选择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根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对选择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根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参保对象按年缴费,必需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缘由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局部不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4、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所持有的其次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即省财政负担80元,县财政负担20元)。
(三)建立个人账户
县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每名参保的城乡居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财政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由省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公布),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四)养老金待遇和调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根底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一样)。
为鼓舞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根底养老金的根底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根底养老金。
今后,依据中心、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根底养老金的标准。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且满意以下条件之一的具有我县城乡户籍居民,可享受养老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在本方案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根底养老金。其中对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同时,鼓舞和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2、在本方案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同时,距领取年限缺乏15年的人员,允许补缴,补缴局部可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的标准享受政府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在本方案实施时,45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补缴中断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4、县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每年定期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未参与资格认证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通过资格认证后再补发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个人账户继承
1、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纳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累计基金转入迁入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暂无法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保存,待到达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县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2、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含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七)制度连接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与老农保、已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领取对象,可在原领取标准根底上,再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每月增加55元根底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与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领取对象,可连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但必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连续参保缴费,待到达领取待遇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与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缴费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连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_]15号文件精神,妥当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低保、五保和优抚制度的连接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舞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的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供应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心确定的根底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力量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可按月领取根底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5、参保人参保后如户口性质发生变化,其养老保险关系将随户口性质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选择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参保。
(八)基金治理和监视
1、加强基金治理。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实行预决算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效劳网络健全、治理标准、效劳到位的商业银行来代理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为广阔城乡参保人员供应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效劳。
2、加强基金监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的各项业务治理规章制度,标准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掌握度和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展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亮,加强监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经办治理效劳
县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要仔细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状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当保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治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治理系统(“金保工程”)建立,并与其他公民信息治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县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定期将养老金规划(人数和金额)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便利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效劳资源,运用现代治理方式和政府购置效劳方式,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力量建立。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编制;乡镇劳动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配备2-3人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保障工作经费;各村(居)委会、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和对象落实等工作,每个行政村、社区要落实至少1名协管员的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十)法律责任
1、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根据治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居)委会协管员要帮助县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搞好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调查,准时发觉和上报状况。
3、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作行政处理打算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打算、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
1、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__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人保、财政、农工部、宣传部、发改委、民政、农业、人口计生、统计、公安、国土、残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和总结推广,讨论制定相关政策并催促检查政策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详细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治理,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各乡镇也要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详细抓。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各行政村、各社区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平台,指定专人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便利参保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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