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经人民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
更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结构。
【章名】第二章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
村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
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根据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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