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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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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花费者保护事例分析】
到来,新订正的《花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起关注。买卖关系中,花费者常常是弱势集体,现行《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宣告实行,在此刻更加多元、复杂
的花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花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保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
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花费者集体作出了倾斜,此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觉花费者离维权的春季仿佛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花费切入,
详个维权亮点。亮点1:花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纳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
品,花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原由,
但以下商品除外:(一)花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也许花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事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置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物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置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东,而店东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东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详尽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
依据《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履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履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原由退货”制度,给予了买家必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纳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
售商品,花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原由。
所以在新消法实行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
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商店均履行该条例,但花费者需注意的
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含在内的。一是花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也许花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
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余依据商品性质并经花费者在购置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原由退货。花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满。经营者应该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花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花费者担当;经营者和消
费者还有商定的,依照商定。(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花费者协会就伤害花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伤害的花费者提起诉讼也许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事例】李先生购置了某企业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阻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维修,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积蓄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告因质量原由,全世界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地域不包含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销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停出现入侵花费者权益的集体性花费事
件,关于花费瓜葛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花费者衡量维权成本
后,出于各种原由不肯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消除中国,
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集体性花费事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
宣传中,花费者常常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
费较大,花费维权常常堕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
许多人望而止步。而更正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
今后中国花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花费者协会可
针对“伤害众多花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上述事例中,依据更正后的《消法》,李先生可以央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其余,花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大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花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益义务、抵消协在诉讼中处罚实体
和程序权益的能力予以必定限制,才能使花费公益诉讼真实成为消
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
亮点
3:
严禁泄漏花费者信息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采集的花费者个人信息一定严格保密,不得泄漏、销售也许非法向他人供应。经营者应该采纳技术措施和其余必需措施,保证信息安全,防范花费者个人信息泄漏、扔掉。在发生也允许能发生信息泄漏、扔掉的状况时,应该马上采纳挽救措施。
【事例】王某是一般的企业职员,常常收到平白无故的短信也许电话,内容包含房产广告、发票、保险等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和王
某相同,相当一部分花费者也会遭受这样的情况,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无孔不入,甚至影响到正常作息生活,花费者广泛以为隐私很难获取保护。
【律师说法】商场、商场或其余服务机构,多数都会要求花费者办搭理员卡,一部分花费者在办搭理员卡的同时,无形中泄漏了花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不消除被一些非法分子买回去,供应给其余经营者,一些非法经营者便利用这些信息销售产品或服务,比方常有的手机垃圾短信。关于花费者个人信息被泄漏,花费者个人一般很难知道是被谁给泄漏出去的,这是因为花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在不一样的经营者都有保留,在花费者被发送的商业性信息或其余垃圾信息所烦恼时,新订正的《花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认识决的法律
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花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花费者赞同也许央求,也许花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
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在花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或其余垃圾信息后,经营者依旧发送的,花费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
过法律门路解决。(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亮点4:
精神伤害赔偿入法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欺侮诽谤、搜
查身体、入侵人身自由等伤害花费者也许其余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伤害赔偿。
【事例】某天方小姐到北京某大型商场购物,出来后被商场保安以
偷窃为名强行拖回。保安用语言欺侮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
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偷东西。但是,方小姐的精神遇到严重伤害,
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花销巨大。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商场,要求商场对已经
发生的花费作出赔偿。经判断,方小姐的精神病与商场的搜身有因
果关系。经法院调解,梅女士与商场达成调解,商场向方小姐支付
包含精神宽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上述为真实的事例,该商场的工作人员欺侮诽谤、搜寻身体、入侵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花费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方小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花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同时,方小姐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花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精神伤害赔偿。商场的工作人员是履行商场的职务行为以致方小姐遇到伤害的,应由商场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亮点5:新增维权瓜葛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供应的灵巧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也许装修装修等服务,花费者自接受商品也许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担当相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事例】上海的汪女士昨年在某品牌专柜为父亲母亲购置了一台腿部按摩器和一台颈椎按摩器。因为加热、开关等频出故障,两台按摩器
先后于昨年12月和今年2月更换过。不料,按摩器再次出现故障。汪女士以产质量量问题要求退货,却遭专柜方面拒绝。对方表示,
汪女士需取出威望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质量量问题方可退货。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增添的一款其实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在我公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一些特别状况下举证责任
倒置的以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该供应凭据,并担当举证不可以的不利结果。
所以过去花费者假如因为购置耐用商品或装修装修等服务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那么花费者需要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供应相应凭据。抵花费者而言,举证平时是维权的阻碍所在。因为信息不对称、缺少专业知识及一些状况下需早先判断等原由,以致花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不得不选择放弃。新消法实行后,实质上把这类特别商品或服务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在六个月内对购置耐用商品或装修装修等服务瑕疵发生争议的,经营者不可以提交充分凭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伤害是由花费者使用不妥等原由造成的,应担当举证不可以的不利结果。这就为花费者维权供应了极大的便利,增添花费者胜诉的几率,鼓舞花费者在产生瓜葛后踊跃维权。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免去花费者的所有举证责任,花费者应该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置了争议商品也许服务,且该商品不可以正常使用也许服务出现瑕疵。本案汪女士购置按摩器与耐用品对比,使用寿命相对较短
,属于花费类电子产品,故不适用该条规定,汪女士仍需要对按摩器是在经营者处购置的以及按摩器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
亮点6:新增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誉档案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以下情况之一:(1)供应的商品也许服务不吻合保障人身、财富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混淆、掺假,以假冒真,以次充好,也许以不合格商品假冒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
裁减的商品也许销售无效、变质的商品的;(4)捏造商品的产地,仿造也许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捏造也许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的;(5)销售的商品应该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也许捏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也许服务作虚假也许引人误会的宣传单;(7)拒绝也许迟延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点商品也许服务采纳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办理、销毁、停止生产也许服务等措施的;(8)抵花费者提出的维修、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目、退还货款和服务花费也许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迟延也许无理拒绝的;(9)伤害花费者人品尊严、入侵花费者人身自由也许伤害花费者个人信息依法获取保护权益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伤害花费者权益应该予以处罚的其余情况。
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该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宣告。
【事例】辽宁的宋先生春节时期在一家商场购置了一袋有机大米,吃了一半后,宋先生经过新闻得知市场上有些有机食品没有证书,
属假冒产品。他连忙查察了所购大米的包装袋,发现上边固然有“有机食品”标记,却没有认证机构的注明。随后,宋先生到商场咨询并
索要证书,商场表示无法供应。因为“有机”二字,宋先生感觉自己花了高价买了假货,心里不是味道。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五十六条是对经营者应遇到行政处罚的各种情况做的列举,且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同时新增添了一款是将经营者受处罚状况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宣告。因为现行消法并无涉及诚信系统,所以该新增条款也被以为是此次消法更正的一大亮点。
当经营者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各处罚时,该状况就会被记入档案,
并且公之于众。对经营者而言,宣告处罚记录会产生特别大的负面
影响,比方被记入诚信“黑名单”后影响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影响其
各种奖项、荣誉的申报,甚至可能影响其参加重要经营项目的招投
标等,在无形中加大了经营者的违纪成本,对防范其实行违纪行为
起到了特别大的威慑作用。自然这一规定对工商部门也提出了更大
的要求,即需要加快成立企业诚信的信息数据库,以便为广大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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