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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现象与劳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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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现象与劳工标准.doc农民工现象与劳工标准
农民工现象与劳工标准
有经济学家称,中国当前存在“四农”问题,这里的第“四农”指“农民工”。农民工待遇低、流动性大、没有最低劳动保障,是真正值得关注的一个群体。为了体现对这一群体的关怀,一些地方打算施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凡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均应当按照城镇劳工标准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缴纳。但是,不少城镇工人提出意见,真正缺乏基本劳动保障的是大量已经退休或将要面临退休的老职工,因为他们在最宝贵的劳动时间(年龄)段所创造的劳动价值没有扣除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储备。相比农民工他们更值得同情,因为农民工毕竟有土地做养老保障。不同的劳动力价值构成这个争论很有经济学价值: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经济(劳动)现象。他们因种种原因进城打工,又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在城市扎根,最后的归宿还是农村。他们与城镇劳动者的一个最大不同是,劳动力价值的构成不同,劳工标准的制定当然也不同。因为,在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中可以不包括失业和养老保障,因为他们有土地;相反,城镇劳动者除了劳动力以外大都一无所有,一旦劳动力出卖不了就失去依靠,所以,在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中必须包括劳动保险和养老保险(还有住房积累等)。显然,若从这方面考虑,硬将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在劳工标准上拉平对城市劳动者来说可能不公。必须承认,由于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障的巨大差异,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与城市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做劳工标准的简单比较是有害的。就像我们不能将欧美国家的劳工标准与中国的劳工标准进行简单比较一样。
由于劳工标准的不同,劳动力价值的构成有很大不同,比如在工业经济时代,就是按能够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所必须消耗的劳动价值量去制订劳工标准的。一个劳动者能够持续出卖劳动力的前提之一是能够维持温饱,而社会能够维持劳动力市场的平衡,条件之一是所有劳动者必须在养育后代上进行劳动价值转移,以生产新的劳动力。劳动价值或劳工标准应该满足社会和劳动者的最低需要,以形成社会平均的劳动力价格。劳动力价值内涵的变迁
不能否认,我国长期以来就是按这个标准去制订最低(也是绝大多数)劳动力价格标准的。我们回忆一下,20多年以前,当我们领到工资后怎么安排:先买柴米油盐,交上房租水电费,赡养老人,这占收入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能够有剩余的很少,能够有储备的更少,所谓节衣缩食,
“忍欲储蓄、以备不测”。这个时代的劳动力价值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低廉,二是很少有教育费用的构成,三是劳动力价值的绝大部分必须立即实现价值交换;我们再看今天,当我们看到工资条后,单位已经为我们做了许多扣除,包括失业和养老保险(储备)、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这些不可随意支取的储备账户资金几乎占了工资总额的一半。另外的一半虽然是现金,但也不会像以前那样先买柴米油盐,因为柴米油盐的消耗在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中只占极小的一部分,即使是劳动力的再生产也不是简单再生产,而是扩大再生产,要培养有文化的劳动者、有创新能力的劳动力。
毫无疑问,对很多城镇劳动者来说,除了单位为劳动者储备的部分外,劳动者本人还要做另外的储备,以备养老、大病医疗、子女教育、高档消费等大项开支。显然,今天的劳动力价值与过去相比有很大不同:一是它的内涵远远超出了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需要,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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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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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