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申报培训
20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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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培训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概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点
国际收支申报主要制度
国际收支申报的几个业务情况
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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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概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为衡表的基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3 年出版了《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按照相关原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1995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颁布,1996年1月1日实施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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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概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08年12月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在统计原则、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等方面均有多处修订,进一步提高了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强调了国际投资头寸统计和存量数据的地位,因此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需要修订。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9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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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概况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三)各种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通知,业务操作规程包括:《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其中,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间接、逐笔申报;其它三项统计申报为报告者定期、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对外交易状况及对外资产负债和分红派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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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点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原则与方式
(一)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二)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
(三)中机构进行自营或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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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点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原则与方式
(四)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五)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资产或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六)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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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点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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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点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中国居民”的定义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中国居民”定义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第四章经济体的居民单位中的原则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指:
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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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点
为什么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原则?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明确提出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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