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妊娠代理孕母的伦理问题研究
姓名:袁玮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科学技术哲学
指导教师:翟晓梅;邱仁宗
20070201
级硕士研究生论文—玳理孕母的伦理学问题研究论文摘要中国国家卫生部在年鲁鎏ǖ摹度死喔ㄖ臣际豕芾戆旆ā分械谌豕娑ǎ确了代理孕母的定义,概述了代理孕母产生的历史和现状。结合“全面禁止代理技术”的规定和存在非法中介的现状,笔者认为,无论从伦理层面还是政策层面,研究我国代理孕母的相关问题都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考察了反对代理孕母一些可能的论证:子宫工具化和商品化论证、影响家庭关系论证、婴儿商品化论证、滑坡论证以及被广泛认为是一个压倒一切的义务~不伤害原则。然而,不伤害原则并不是要求在治疗中没有任何伤害或者风险,而是要求我们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尽可能减少风险。我们必须权衡受益和风险,有理由认为,代孕技术是利大于弊的。文章随后考察了一些支持代理孕母的论证。支持者认为那些可能得益于代孕技术的人至少有机会有他们自己的孩子;有一个孩子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孕夫妇应该可以在收养,找人代孕或者不要孩子之间做出选择,我们应该尊重不孕夫妇基本的权利和他们的个人选择。为什么我们允许某些原因导致不孕的患者使用辅助生殖技术而不允许另外一些原因导致不孕的人使用代孕技术庵智鸲源貌坏铰桌硌У谋缁ぃ牍则不相符合,因而也是不公平的。接着讨论妊娠代理孕母的实质伦理问题和程序伦理问题,实质伦理问题涉及妊娠代理孕母是否可以做、允许做,而程序伦理问题则涉及妊娠代理孕母该如何做的问题。文章在第三章对各国有关代理孕母的政策和法规方面进行综述,在中国采取全面禁止代孕政策的同时,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已经明确允许非商业性代孕的存在。在结论中,笔者在探讨代理孕母伦理问题基础上,认为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的政策应该重新考虑,并对妊娠代理孕母的管理提出了建议。关键词:妊娠代理孕母伦理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愿霉娑ㄎ1尘埃疚氖紫让参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
缀硕士研究生论文一代理孕母的伦理学问题研究甆,.甌,,琣瞖.:..產“Ⅳ保瓵‘‘琾.;.
前言不孕不育症是影响男女双方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和睦的世界性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育龄夫妇中约有ァセ加胁挥源送扑悖澜缭加蛉瞬荒苷I育。据国际妇产科联合会年统计,由于男性因素造成的不育占ァィ砸素占%~%,双方因素为%~%。目前中国育龄夫妇中有%~%有不同程度的不孕、不育。孀派缁岬姆⒄梗ひ滴廴尽⒋笃肪车戎疃嘁蛩氐挠跋欤庖槐壤还可能继续升高。不孕不育症虽不是致命性疾病,但会造成个人痛苦、夫妻感情破裂、家庭不和,是一个世界性的医学和社会问题。为了解决不孕不育症引起的无子女问题,使每一对育龄夫妇都享有生育权,辅助生殖技术应运而生。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的前提条件是卵子和精子的成熟和产生,生殖过程由性交、输卵管受精、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等步骤组成。辅助生殖技术,侵复嫔鲜鲎匀还棠骋徊街杌蛉ú坎街璧氖侄巍8ㄖ臣际醢ǎ喝斯授精琣逋馐芫琲壮剖怨苡ざ,胚胎ゾ影谧⑸,和代理孕母等。辅助生殖技术可以使用第三者┨的卵或精子,也可以将胚胎植入第三者的子宫内,即使用代孕技术。相比较其它辅助生殖技术来说,代孕在技术上并没有特别之处,是建立在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和胚胎转移技术之上,帮助无子宫、子宫切除、子宫破裂或子宫严重粘连破坏的女性借助他人的子宫使受精卵得以着床妊娠获得新生儿的技术。辅助生殖技术的发明为生育方式创造出其它的可能,生育可以不再由两性自然结合的方式开始,它可以用人工的方式纾喝斯な诰ā⑹怨苡ざ来加以辅助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者的协助纾捐精、捐卵、代理孕母创锏缴哪康摹2辉蟹蚱耷笞拥男枨笏孀乓窖Ъ际醯慕和发展日益得到满足,人工授精、试管婴儿、捐精、捐卵等技术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唯有代理孕母开禁与否却还在困扰着许多国家。年英国医学协会⒈淼囊桓报告使代孕正式被英国的医学机构接受为合法手段,如果不孕妇女存在明确的医疗适应症,可以通过代孕技术生育后代。钚碌谋ǜ嬷赋觯杂谝蛞窖г虻贾虏辉谢蚣乎不可能怀孕的妇女,代孕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但仅能作为最后一种选择。而在其它欧洲国家代孕仍被禁止。美国是开展体外受精代孕技术最多的国家,其中许多州允许商业行为参与,但有关代孕技术及通过代孕技术出生的后代随访资料尚缺乏。代理孕母侵复巳焉锏母九8萏ザ朐心钢溆形遗传关系,可将代理孕母分为“遗传代理孕母”啊叭娠代理孕母”街帧R糯ù碓心福唤鎏峁┳庸提供卵子,即代理孕母接受委托方丈夫精子而受孕,其怀孕分娩的过程被称为“遗传代或“部分代孕”;妊娠代理孕母不提供卵子,只替代怀孕过程,即代理孕母接受委托方夫妇经体外受精形成的胚胎并进行胚胎植入,分娩后代理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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