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卫生部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是由【夜紫儿】上传分享,文档一共【9】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卫生部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卫生部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部内卫生专项经费治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业务工作高效有序进展,依据我部《加强部内专项资金与收费收入治理意见》和财政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部内卫生专项经费是指卫生部为贯彻卫生工作方针及国家有关卫生政策,增加中心宏观调控力量、实现国家卫生工作目标和我国政府对国际组织作出的重大承诺,应付突发大事和掌握重大疫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核批准而确定的专项经费。
目前,部内卫生专项经费包括:防治防疫专项经费、安康教育专项经费、妇幼卫生专项经费、农村卫生建立专项经费及其他卫生专项经费。
第三条部内卫生专项经费实行“统一治理,分级负责,定期检查”的治理方法。
其次章 治理原则
第四条卫生专项经费治理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主管部长负责制。
专项经费的立项、年度综合预算安排及重大调整由部党组确定。财务主管部长领导年度综合预算执行和治理工作,并对部党组负责。
第五条规划财务司是专项经费治理的职能部门,在财务主管部长领导下,根据部党组确定的原则和年度预算负责各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安排、下达等财务治理工作,并负责部内专项经费使用状况的监视治理。
第六条综合预算核定用于专项业务领域的经费,划分到相关业务司局使用,实行业务主管部长领导下的司长负责制。
各业务司局综合处(或办公室)是本司局专项经费治理的协调部门,负责本司局专项经费立项、申报、协调和日常治理。
第七条卫生专项经费治理必需遵循以下原则:
、长期规划的要求,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突出重点,严格根据中心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分清责任,各司其职,以有利于加强宏观治理,鼓舞先进,扶持贫困。
,必需专款专用,依据预算确定的工程和数额执行,不得挪作它用。
,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立项与申报
第八条专项经费的立项必需以卫生事业规划和中、长期规划为依据,依据规划目标、战略重点、实施步骤,有针对性的提出专项经费工程规划。
第九条专项经费工程规划分年度规划和长期规划。当年能完成的只需报年度规划。需要一年以上才能完成的需报长期规划,规划一般以五年为期。五年若完不成,待工程期完毕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年度规划编制应依据年度事业规划和工作要点,充分考虑各项影响因素,保证重点,精确合理编制。
长期规划编制一般与事业规划编制同步,要依据事业规划的目标和实施措施,仔细考虑工作重点和经费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和节省支出的原则,并考虑规划期内国家财力可能供应的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做好规划安排。
第十一条专项经费工程规划申报必需注明立项依据、工程目标、工作方案、工程预算和专家论证意见。其中:工程预算中若需地方协作执行的,必需分清中心执行预算和地方执行预算;长期规划还必需有分年分项用款规划。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工程规划编制分中心执行工程和补助地方工程两局部。根据事权划分原则,应由地方经费支持的工程,中心一般担心排;对涉及全国或区域性工作以及特定工程,且经财政部认可的,中心专款可适当补助地方。
第十三条中心执行工程编制必需依据工程任务和措施,依据财政有关制度和标准,分项列表计算。需分清工程中担当全国任务的直属单位的专项业务补助(即补助直属单位专项业务经费)和司局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司局专项业务经费。
中心执行工程用于支持全国性卫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主要包括:
、制度、标准及规划的研制补助。
、监测工作。
,如宣教、改革试点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
。
第十四条补助地方工程编制要考虑各地区人口基数、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区分对待;要结合各地经济进展的状况,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详细安排时,对灾情疫情以及突发大事地区赐予必要照看。补助地方经费也可依照工程执行状况及工作成效,实行以奖代补。
补助地方工程用于加强地方重大疫情、重点疾病预防与掌握,提高卫生监视及监测力量。主要包括:
。
。
,适当对重点地区或重点工程予以补助,有针对性的加强地方的卫生监视监测、疾病防治力量。
。
。
第十五条部内各司局提出的专项经费工程规划由本司局综合处或办公室协调统一后报规划财务司。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司局的工程,经司局间协商,先确定主管业务司局,然后由主管业务司局负责立项工作。
第十六条各司局将专项经费工程规划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后报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审核汇总上报财务主管部长,经部党组争论同意后,规划财务司统一负责向财政部申请立项,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批准与执行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卫生专项经费工程规划,作为预算编制的根底,各司局据此编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部内有关司局于每年10月中旬将拟定的下年经费预算报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依据部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各司局上报的规划,本着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协调统一,编制卫生部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建议。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建议经部领导审核,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核定批复后,由规划财务司综合平衡,再次报部党组审核批准,形成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补助地方经费由规划财务司依据财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会同财政部统一办理经费的下拨。
地方执行预算实行划转形式下拨给地方财政、卫生厅(局),并由地方财政、卫生厅(局)财务部门进展财务监视和治理。
其次十条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中心执行预算,由财政部拨付我部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再依据预算工程拨至各有关单位,其中:
,将任务和经费下达给担当全国任务的部直属单位。该经费纳入单位预算治理,业务开展状况上报各主管业务司局,财务收支状况上报规划财务司。此项经费只能用于指定开展的业务工作,不能用于人员经费,经费使用业务司局不得干预。
,是有关业务司局依据年度预算工程,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预算经费,司局专项业务经费由规定划财务司拨相关直属财务单位,由各司局负责治理,实行司长负责制,其中超过10万元以上的工程经费支出必需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司局治理的专项经费属卫生事业费,应严格与执行行政经费相区分。司局业务专项经费预算必需由司务会讨论打算,报规划财务司批准后执行。司局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审批各项支出,不允许处室或个人支配专项资金。各司局应制定必要的治理制度,加强内部治理,不得将专项经费私自转移,另开账户,挪作它用。
其次十一条其他卫生专项经费由规划财务司依据工程任务和活动,:由定点财务单位代管,或在规划财务司报账。
其他专项经费代管单位由规划财务司协商业务司局,在部直属单位确定几个财务治理较健全的二级单位作为定点财务单位治理,规划财务司把工程经费一次拨入代管单位,有关业务司局在定点财务治理单位报账,各代管单位每年将专项收支状况报规划财务司审核。规划财务司将加强对此类工程预算的审批和定点财务治理单位的监视、检查。
其他专项经费工程中,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局或工程内容简单、涉及面广或支出不确定的工程,工程经费统一在规划财务司治理,各业务司局在执行工程过程中,依据工程预算,按工作进度,经各业务司局司局长审核批准,在规划财务司报账。
其次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因事业规划有大的调整或突发大事发生,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可对年度预算作调整(如需要增加经费、调剂经费用途等)。
年度预算调整,依据工程申报程序,由主管业务司局向规划财务司提出报告,规划财务司依据当年状况提出建议,经部领导审核批准后,在规划财务司帮助下办理。
年度预算调整增加一般先在部内专项经费中调整。部内调整确有困难的,由规划财务司向财政部申请。
其次十三条专项经费是卫生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局部,必需纳入预算内治理,严禁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存储。
专项经费必需专款专用,根据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支出,专款下达以后,未经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拨其他单位,也不得转变用途。但凡留中心的经费各司局原则上一律不得作为补助下到达地方,下拨地方补助不得调回,也不得调转划拨到其他地方。
第五章 决算与评估
其次十四条根据预算和工程治理的要求,各业务司局每年年度终了和工程完成之后,必需进展财务决算,并按期上报规划财务司。
其次十五条决算分年度决算和工程决算。
年度决算是指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反映工程实际进度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文件。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支出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工程决算是在工程完成之后,主管业务司局对工程最终预算执行状况的综合性报告文件。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支出状况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以及工程完成总结。
其次十六条工程完成后各业务司局要组织特地人员,对工程进展评估,根据工程规定目标、实施规划,逐一核实实际完成状况,检查工程和经费执行状况,评价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仔细总结经费使用的阅历和问题,并提出改良意见,形成文字报告。
其次十七条规划财务司依据各司局年度决算或工程决算,结合工程评估,准时汇总上报部党组和财政部。并以此作为工程连续开展的依据或各司局设立其他专项工程的参考。
第六章 检查与监视
其次十八条规划财务司每年定期组织对预算执行状况进展检查,发觉问题准时订正。仔细审查财务决算资料,对不按预算、工程执行的现象坚决制止,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理。
其次十九条各级财务治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抵抗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不按预算、工程执行的现象;对严峻违纪事项,必需准时向上级财务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需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规划财务司和各业务司局要积极做好协作。
第三十一条专项经费使用中的经济违纪案件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专项经费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由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卫生部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