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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年元旦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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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颁布的《江苏省湿地爱护条例》将于20xx年元旦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江苏省湿地爱护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起先实施。12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和实施《条例》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到会讲话。
《江苏省湿地爱护条例》总结我省湿地爱护工作的胜利做法,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阅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蒋宏坤强调,《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实行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爱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须要;是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要仔细学习、精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要广泛宣扬、营造氛围;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条例》在全省的实行工作。
省政府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了详细部署,对加强依法爱护湿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以下是条例全文:
江苏省湿地爱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爱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爱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疆,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滨海、库塘等湿地。
第四条湿地爱护遵循爱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爱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爱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加的湿地爱护机制。湿地爱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爱护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爱护考核制度,将湿地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湿地爱护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激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修复湿地或者因地制宜利用采矿塌陷地、低洼废弃地等建设湿地,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爱护委员会,组织、协调、确定湿地爱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爱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爱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担当。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须要成立湿地爱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确定湿地爱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爱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详细负责湿地爱护和管理工作。
水利、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详细负责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的湿地爱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爱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旅游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做好湿地爱护相关工作。
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爱护责任,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做好湿地爱护工作,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刚好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湿地管理单位负责湿地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湿地爱护规划,爱护和管理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管理湿地内的科研、教学、参观、考察和生态旅游等活动。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湿地爱护专家委员会。湿地爱护专家委员会由湿地爱护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编制湿地爱护规划、拟制湿地名录、划定湿地范围、制定湿地爱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其他涉及湿地爱护与利用的活动供应决策询问看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爱护宣扬教化活动,普及湿地学问,提高全社会湿地爱护意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爱护科学探讨,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爱护水平。
激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多种形式参加湿地爱护活动。对在湿地爱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赐予嘉奖。
其次章规划与名录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湿地爱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湿地爱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爱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湿地爱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布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看法。
湿地爱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爱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爱护重点、保障措施和爱护投入等内容。
湿地爱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乡规划、环境爱护规划、生态红线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连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爱护规划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爱护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爱护规划,组织对退化和遭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指导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实行栖息地营造、植被复原、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
第十六条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爱护级别、爱护范围、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内容。
第十七条湿地实行分级爱护制度。依据湿地爱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湿地爱护专家委员会论证,由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名录的详细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湿地;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的湿地;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分布的湿地;
(四)宝贵、濒危鱼类洄游所在地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科学探讨价值或者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六)省级和省级以上湿地自然爱护区、湿地公园;
(七)其他须要列入的重要湿地。
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库塘湿地;
(二)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三)面积五百公顷以上的滨海湿地;
(四)其他须要列入的重要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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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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