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规定,外汇管理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货物贸易现场核查流程:
,于3个工作日内签收反馈《现场核查通知书》。
操作步骤: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若只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则通过ba身份登陆,为操作员授权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企业信息管理”—“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点击“查询”,在现场核查通知书编号前框框打勾,点击右下角“签收”。电子签收后,企业还需将《通知书》打印,由法人代表签名并盖企业公章。
《现场核查通知书》后,自查寻找异常原因。企业可以通过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查询到企业核查期内的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数据,也可以通过企业会计记录对核查期内的业务数据进行核对,找出企业或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原因。
,完成自查报告。
现场核查企业可在外汇管理QQ群共享中下载《现场核查企业自查报告模板》,根据模板认真填写好自查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外汇管理局。
,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预分类结果包括: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注销名录。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分类结论告知书》,企业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选择“企业信息管理”—“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在“外汇局通知类型”下拉框中选择“分类结论告知书”,点击查询,剩余操作步骤与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相同。电子签收后,企业还需将《通知书》打印,由法人代表签名并盖企业公章,送外汇管理局留底。
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述的,外汇局不予受理。
注:经现场核查列入B类或C类企业的,请阅读群共享《货物贸易企业分类管理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乐清市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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