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土资源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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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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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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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复印件1份);
(复印件1份);
、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 1份);
(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审批的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1份);
,需提交征地结算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标注用地位置)(原件1份);
(原件1份) ;
,须提供同级政府同意减免划拨费用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七、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29号)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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