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必背
一,我国的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罢免原则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普遍性原则:
是指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普遍性意味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其享有的主体应该是广泛的。我国宪法的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相关体现:
,不影响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如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港澳同胞与台湾同胞)
注:它是为了弥补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的不足。
是指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一张选票的价值相相等,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
内容:,不受不合理的待遇和享受特权
,即一人一票,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地方的选举
,即票票相同,每一选民所投选票效力相等。其中还包括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同,选举产生的每一个代表地位相同
二,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
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原因有三
宪法的内容和普通法不同。宪法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而普通法律只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某一方面的问题
宪法的效力和普通法律的不同。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原则。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通常由特定的制宪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普通法律则通常由普通的立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制定,宪法的修改程序也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严格的多。
民主集中制原则
:指的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
一,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是指导我国政治生活的主要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
:宪法与法律等确认的要求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权主体对作出差别对待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权利。她指的是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的差别对待,要求等的主体是公民,它表明公民地位的平等。
二,从公民与等的保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等地位,
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的行使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体现:一,任何公民都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每一公民都应受到等,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适用法律平等: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地违法犯罪行为都予以追究。
受法律地平等保护:国家地立法活动也必须并保护所有公民都享有同样地权利,履行同样地义务,不得为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注: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地具有正当性地差别。
平等原则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
:
:一,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地本质要求
二,决定国家其他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地其他方面,并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地全貌
三,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途径与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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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大常委-审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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