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如何适应行政诉讼的探讨
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消防大队林铭
近年来,火灾频发,由于现代火灾原因的复杂和多样性,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火调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火调工作引发的行政诉讼越来越多,如何适应新形势对火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摆在消防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火调工作中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消防机构在火调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火灾原因认定、火灾损失核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以及相应做出的行政处罚。其中火灾原因认定带有技术性成分,看似抽象行政行为,但它对行政处罚有直接影响,原因不明,责任就不清,必然导致处罚的不合法,其结论也对火灾事故赔偿有直接影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受案范围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且入世后我国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理论界和实务界主张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必然要求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火调工作是通过获取火灾证据得出结论的执法工作,而执法工作的胜败主要在于调查取证阶段,并不是在诉讼阶段,我们只要做好火调工作,事实根据确凿、法律依据清楚、符合法定程序,不论诉讼与否,执法工作均立于不败之地。笔者经历过这样一起火调诉讼案:
2001年5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某川菜馆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经某区消防大队认定,这起火灾是由于维修工林某在维修川菜馆柴油灶时,调试火焰过高引燃排油烟风罩及烟囱内油垢而造成,并对林某、川菜馆以及销售、安装及维修柴油灶的某炊事用具店做出处罚。林某不服,申请重新认定,经市消防支队重新认定,予以维持。林某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9日,法院做出判决:撤消消防部门对某炊事用具店的处罚,撤销消防部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核定。
对火调事故调查不服导致的行政诉讼在该市尚属首次。孰是孰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试通过这起行政诉讼案对火调工作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火调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客观原则。火调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消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部门面向社会的窗口之一。如果火调工作不公正、不客观,将严重影响到消防部门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也要求公安消防机构火调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客观。目前,我国专业火调人员少,火调人员多为兼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少数人员有因这样或那样原因,在火调工作中存在偏袒一方的现象,导致火调工作不客观、不公正,这样极易引发行政诉讼,又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火调工作要充分重视证据的作用。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必须讲究证据充分及合法。火调工作行政诉讼的前提是重新认定,所以火调工作行政诉讼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误的情况较少。一般的适用法律错误、法律程序错误行为在火灾重新认定环节就被纠正了。行政诉讼方面更多的焦点主要是集中在证据方面。从消防机构作为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也决定了证据充分、合法性的重要。该案中消防大队调查取证不够全面,未与油灶的厂家及质量检验部门联系,仅凭炊
火灾事故调查如何适应行政诉讼的探讨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