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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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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医疗卫生气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临时贮存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平安防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气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把握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气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气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其次章医疗卫生气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气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气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气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临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临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气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状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准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气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供应医疗抢救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实行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和紧急处理学问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临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分类名目》,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以下要求,准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依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特地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特地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育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急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依据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准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气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殊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依据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临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临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集中,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锋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准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其次十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其次十一条医疗卫生气构建立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便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平安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开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其次十二条临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其次十三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其次十四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其次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设施准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其次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气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临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其次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简洁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准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其次十八条医疗卫生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时,应当依据以下要求准时实行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集中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峻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依据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集中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削减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实行适当的平安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峻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全部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平安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对大事的起因进行调查,并实行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大事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平安防护
其次十九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生疏。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学问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把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生疏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把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把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平安学问、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等学问;
(四)把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把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状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实行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气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时,应当实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准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气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气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状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平安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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