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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2023年05月13日16时03分127
主题分类:工商行政
“企业信誉〞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加企业诚信遵守法律意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促进企业信誉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改善投资环境,推动诚信淄博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誉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运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精确、效能;
〔二〕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规章,爱惜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负责全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工作。市经委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担当全市企业信誉
信息的采集、数据库和企业信誉资源网站的建立、维护、管理和信息服务工作。
其次章信誉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企业信誉信息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信誉行为及实力相关的信息和企业自行申报的信誉信息。
第六条企业信誉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础数据信息:企业在政府各部门登记的基础管理信息;
〔二〕企业审批答应信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格资质及其他审批答应等信息;
〔三〕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年检、年审、信贷、抵押以及其他经营状况等信息;
〔四〕企业荣誉信息: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信息;
〔五〕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企业违背法律法规受到惩处的信息;
〔六〕企业经营者信誉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信誉信息;
〔七〕与信誉评价及统计分析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实行政府部门网上传输与企业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信息供应单位负责有关企业信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输,所供应的信誉信息应当客观、真实、精确。
第八条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作出的有关企业信誉嘉奖的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传输;企业违背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惩处的信息,由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部门负责传输。
第九条企业通过互联网向信息中心自行申报信誉信息,其自行申报的信誉信息包括:
〔一〕企业资格资质等审批答应信息;
〔二〕企业产品质量及管理体系认证信息;
〔三〕企业商标注册及认定信息;
〔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品获得的荣誉;
〔五〕企业人才需求状况;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有关荣誉、表彰信息应当供应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条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信息中心传输企业该季度信誉信息。已传输的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原传输单位必需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5日内修改或删除。
第十一条企业自行申报的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的,企业应当在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5日内向信息中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信息中心收到报送的企业信誉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录入企业信誉信息数据库。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利用企业信誉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誉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企业信誉信息的平安。
第三章信誉信息的公示和查询
第十五条信息中心应当将信息供应单位供应的企业信誉信息整合后,依据信息公示的范围予以公示。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企业信誉信息交换平台查询企业信誉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企业名称〔字号〕、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名、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障编码、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注册资本、居处〔经营场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企业专项答应记录、认证记录,行政机关依法驾驭的其他基础性记录;
〔二〕著名或著名商标记录、知名商号、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记录、守合同重信誉记录、诚信企业记录、金融重点支持记录、纳税信誉等级记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
〔三〕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
〔四〕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企业信誉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中心征集的以下信息应当向企业作出提示:
〔一〕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答应证照等行政惩处的;
〔二〕申请干脆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行政答应事项时,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
〔三〕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四〕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执行标准的;
〔五〕环境行为被环保部门定为黄色等级的;
〔六〕欠缴规费的;
〔七〕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信息中心征集到的以下信息应当向企业作出警示:
〔一〕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撤消答应证、营业执照惩处的;
〔二〕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惩处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惩处的;
〔三〕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干脆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行政答应事项的;
〔四〕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环境行为被环保部门定为红色或黑色等级的;
〔六〕有拖欠职工工资、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社会保险费、违规超时加班及运用童工等非法用工行为的;
〔七〕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
〔八〕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提示、警示信息由信息中心整合后编入对应企业数据库供企业自行查询运用,不对外公示。
其次十条对企业的略微违法行为,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记入提示信息。对因违法、失信行为已造成信誉缺失的,企业可以通过实行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信誉修复。
其次十一条除企业自愿公开外,以下信誉信息不对外公示:
〔一〕企业资产、财务等经营信息;
〔二〕企业信贷信息〔不含信贷等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经营信息。
其次十二条公示企业信誉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公示。
第四章企业信誉信息的异议处理
其次十三条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企业信誉信息系统公示的信誉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中心或信息供应单位提出书面异议。
其次十四条信息中心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精确性,与供应的原信息不一样的,应当予以更正;与供应的原信息一样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向信息供应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同时抄告信息供应单位。
信息供应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或者自收到信息中心抄告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抄告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应当依据信息供应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
其次十五条信誉信息确有错误的,信息中心及信息供应单位应当刚好更正。
第五章企业信誉的评价
其次十六条企业信誉评价工作由市整规办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符合诚信企业评定标准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诚信企业。
其次十七条企业被评定为诚信企业后,信息中心将企业纳入信誉信息系统中的诚信企业举荐榜,向社会公布;企业连续三年被评定为诚信企业的,信息中心将企业升级纳入信誉信息系统中的诚信企业红榜,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八条企业信誉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企业开展各类荣誉评比的根据。
在举荐上市企业、投标企业、政府选购 供货企业时,应当优先从诚信企业中确定。诚信企业可以优先信贷。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其次十九条市整规办应当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定期督查通报信誉信息供应单位信
用信息传输状况。
第三十条政府部门应当重视企业信誉信息工作,对不落实企业信誉信息工作各项措施和制度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申报信誉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严峻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度诚信企业评定资格。
第三十二条市整规办、信息中心和信息供应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其次篇: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誉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加全社会的信誉观念,推动物流企业信誉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我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誉信息的征集、披露、运用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流企业信誉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物流企业的信誉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誉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中国物流与选购 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誉信息的采集、披露、运用、管理工作,并担当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根据本方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誉信息,为物流企业信誉评级供应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供应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披露、运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允、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隐私和商业隐私,爱惜个人隐私。
其次章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誉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物流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供应单位供应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信息供应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刚好、精确地向联合会供应真实、合法、完好的企业信誉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誉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誉信息,应当向联合会供应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业信誉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状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居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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