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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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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章程
(仅供参考不具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中等自愿和友好协商原则,经合伙人一致同意,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事务所英文名为:
事务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三条事务所由下列合伙人共同组成: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第四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的有关规定。事务所民事责任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承担,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
(一)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理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代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合伙人出资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出资额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九条出资方式为:
第十条各方出资额应在前缴足,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一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出资额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出资额及相应权益,只能退伙。退伙人的权益处理由本所的其他合伙人决定。
第三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合伙在事务所正常决定经营范围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从事超出事务所法定正常经营范围的业务和超越内部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合伙人承担。
第十四条在执行及事务所经营有关的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个人过错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该合伙人事务所的财产赔偿,再由该合伙人承担,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股东;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及事务所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及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及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事务所的权益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合伙人商定的其他办法)分享,亏损亦按此原则分担。
第十七条各合伙人有同等的表决权,并对如下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修改、补充合伙协议;
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
处理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合并、分立;
申请贷款及其他重要合同、协议的签定或财产调出。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合伙:
合伙人个人行为违反国家法规而受到处罚或影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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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jmy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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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