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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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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xxx,女,19xx年10月10日诞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中原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0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贵院已受理钱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的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提出辩论状。申请人在提出辩论状的同时,现依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宅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现申请人住宅地在XX市,而钱XX向贵院,即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贵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恳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XXX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XX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住宅地郑州市二七区一公路····号(东操场街北)。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周口市黄河中路市政家属院····一单元三楼东户。
申请事项:
恳求贵院依法将(20xx)开民初字第····号案件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首先,本案原告知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虽然涉及不动产,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该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宅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十一条其次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被告住宅地即申请人住宅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XX
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20xx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XX建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宅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综合楼
被申请人:XX,男,诞生于19xx年7月10日,
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乡XX村X组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8日收到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申请人供应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xx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详细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xx年3月19日上午10点,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庆XX建立(集团)有限公司XX工程部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因电表爆炸造成原告烧伤”。依据原告对其受伤过程的描述,是“工作过程中”,并非其他缘由造成的损害。因此,XX的损害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一般状况下,职工工伤纠纷应当待受伤员工治愈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展工伤认定,然后经劳动仲裁机构选定伤残鉴定机构进展伤残等级鉴定,再依据伤残等级,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文进展裁定。其做法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以,XX的工伤事故应当移交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市XX建立(集团)有限公司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李晶,女,20xx年9月10日诞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恳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孙大千于20xx年5月开头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宅地最终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常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常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宅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常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恳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晶
20xx年3月29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恳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xx】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辩论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xx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始终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次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宅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展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商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供应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给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给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给合同》第8条商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假如协商开头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商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商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详细的管辖法院做出商定。
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宅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商定的,以商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商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纳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纳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商定的交货地点不全都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给合同》第3条商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担当。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给合同》采纳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恳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9月8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李XX,男,白族,xx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职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号码: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
申请事项:恳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商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商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解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商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详细的商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依据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商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根据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商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解法院的诉讼管辖。假如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商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商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恳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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