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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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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内容:
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
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
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
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
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被保险人的资格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
(2)被保险人的数量
(3)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财产、人身、责任、信用)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的资格并无限制
(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在保险合同中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条款的分类: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财产(物、责任、利益、信用),人身(寿命、身体)。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一般就是财产的实际价值),人身无价不存在保险价值只约定最高限额为给付标准。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实告知、缴费、防灾防损、事故后通知、危险增加通知、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等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说明、询问、签单、保密、防灾减损、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为最主要的形式,书面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投保单
暂保单:一般为30天。
保险单:正式合同的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以称小保单。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订约提议――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接受提议――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保险合同的无效:
(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内容不合法、表意不真实、违法违规、损害公共利益。
具体有:危险不存在、无可保利益、违反告知义务、欺诈订立、以及人身险中违反规定的。
(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形式:按程序以书面形式在原保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书面协议。

(一)自然终止
(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五)因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赔付后三十天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产生原因:
合同文字表达不清
合同条款表述模棱两可
解释有分歧
损失认定等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与仲裁、法院裁决。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的原则: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只能用于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一词多义时。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立法解释: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解释:国家主管部门(保监会)
仲裁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解释
以上四项合称为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作为办案的依据)
学理解释:学者、初会团体等的法理性解释(只作仲裁、审判的参考)
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定或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制定的保险条款,其解释权在主体双方手中。只有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商定承认的解释或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释,才对双方有约束力,也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主面作出的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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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