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口单证操作指南
一、单证操作要点
1、危险品
订舱后,请尽快将正本的“包装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一式1份,注明提单号、场站、箱型、箱量、箱号,连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清晰复印件各1份提交集运公司航线负责人员。
提交时限:台湾一线(中外运基隆):每周一上午十点之前;
台湾二线(中外运泉州):每周四上午十点之前;
日本线:每周四上午十点之前;釜山线:每周四上午十点之前。
2、品名录入
舱单品名应该是真实、有效反映货物实际情况的主要数据,舱单品名应与报关单品名的相符。MODITY”、“CARGO”、“CHEMICAL”、“PRODUCT”等无法明确具体货物品名,禁止填写纯数字、1-2个字节、3位英文缩写。
由于海关现行舱单系统的限制,舱单品名的长度应在30个字节之内(包括30个字节),因此在此范围内请填写足以鉴别货物的性质的简明描述。原则上,其他与品名无关的信息,请勿在品名栏中录入。
3、分单(票)录入
分单(票)数据是需向青岛海关电子口岸传送并作为客户核销的重要依据,分单(票)的错、漏将造成舱单数据的不准确,按照海关规定,此种情况将被移送缉私处理,因此请在当航次网上订舱截止时间之前,务必将分单号连同主单号一起录入到我司的网上订舱系统中,具体录入细则,请参销售部《网上订舱系统使用手册》。
4、收发货人信息
集运公司要求所有单证上都必须提供准确、详细、有效的收货人/通知方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等联系方式(电话和传真至少提供一个),且不能显示卸港以外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否则拒绝接受订舱。若因发货人或订舱货代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如电话错误等),导致我司无法及时通知到收货人/通知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我司将向发货人或订舱货代追索。(适用集运公司各航线)
集运香港航线不能接受显示非香港电话及传真的收货人和通知方信息。
如果出口提单在异地换签新提单,新提单上显示的收货人/通知人信息也必须是卸港当地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适用集运公司各航线)
若因信用证规定,提单上不能显示收货人/通知人的详细资料,请在船开后以邮件形式告知我司航线负责人。
集运所有单证上的发货人必须提供准确、详细(中国大陆的公司名称和地址)、有效的信息,且必须确保所有出口单证单单相符,如提单、舱单上显示的发货人信息必须是与提交海关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完全一致。若未按上述要求操作而产生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都将由客户自行承担。(适用集运公司各航线)
5、舱单的更改:
集运公司航线人员完船时,会将场站装箱单所报数据与订舱方网上订舱录入的件数、重量数据进行核对,并将预配、实装不符清单(仅件数、重量)发送订舱方,请尽快回复确认场站数据的准确性。
船开后,集运公司不再接受主提单号的更改、增加、删除以及拆单、并单等。其他要求更改舱单资料的,请通过邮件发送《更改申请》至航线负责人员,并按照RMB100/票确认更改费的支付,该邮件标题请统一设置为:“更改申请:船名,航次号”,例如:更改申请:SINOTRANS NAGOYA 1230E”
对于品名更改较大的,请提供报关单复印件。
如果对已经签单或者电放的货物更改,则只有在落实了货物状态并经确认可以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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