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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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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新《规定》)
发布机关:天津海事局
发布文号:津海通航[2011]176号
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
时效性:有效:.
原《天津港临港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天津海事局
发布文号:津海法[2006]307号
废止日期:2011年6月1日
时效性:已作废:.
新《规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
通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促进航运发展,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安全法》、《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新《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从事航行、停泊
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本规定。:.
新《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
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
心)、辖区海事处、巡查执法支队等执法机构依据各自
职责权限具体实施通航水域秩序管理和现场监督管理。
天津海事公安机构负责大沽口港区及附近通航水域的水
上治安管理工作。:.
新《规定》的变更与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主管机关以海事通告或公告的形式对本规定所涉
及的通航水域、通航标准、航海保障等安全信息变更情
况予以发布。:.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
24小时向交管中心以规定格式预报船舶动态,航程不足
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预报主要内容发生
变更应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更正。:.
第二章报告
第六条进入本港区域的下列船舶应当提前向交管中心报
告航行计划。
(一)所有外国籍船舶;
(二)单船长度大于50米;
(三)拖带长度大于5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15米。
港作船舶应提前24小时,其他船舶应至少提前1小
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交管中心报告作业计划或航行
计划。
航行计划如有变更,应提前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二章报告
第七条天津临港经济区船舶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
“船舶调度中心”)协助交管中心编制本港区的船舶航
行计划。
船舶调度中心应将预编制的当日1700时至次日1700时
船舶航行计划、装卸货物情况、进港船舶预抵口时间及
备货情况、靠泊船舶完货时间等于当日1100时前报交管
中心审核,交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
的航行计划。:.
第二章报告
第八条船舶在起锚前、锚泊后、驶入(出)大沽沙航道
前、占用航道调头前、穿越大沽沙航道前、靠泊后、离
泊前和经过规定的报告点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
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位置、
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船舶发生事故、设备故障、遇天气恶劣或其他原
因不能正常航行以及其他有碍安全的事件时,应立即利
用各种有效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采取妥善的避险措施,
并服从交管中心的指挥。:.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应当保持规定频道守听,并服从交管中心的
指挥。
第十一条船舶在航道中行驶时应当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穿越大沽沙航道,应当尽可能用与航道中船舶总流
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与沿航道航行的船舶保持安全
距离,并及时通报本船动态。
第十二条大沽沙航道转弯处禁止船舶追越和会船。
•大沽沙航道单向通航时禁止船舶追越。
•未经许可,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调头。:.
第三章航行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
大型船舶和载运危险品船舶在航道中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0节,其他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所
有船舶在航道中航速不得低于5节。:.
第三章航行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
航行、单向通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航行
第十五条渔船应当在大沽沙航道北边线北侧航行。渔船、施工船
舶不得妨碍其他沿航道行驶船舶的航行和其他船舶的靠离泊作业。
第十六条进出船坞的船舶应当提前24小时将进出船坞计划报告
交管中心。
第十七条政府防汛部门应当提前24小时将泄洪信息通知主管机
关,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通报。
•逢落潮海河泄洪期间,海河口节制闸下5000米之内禁止船舶进出
港和靠离泊作业。:.
第四章停泊
第十八条船舶、设施应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
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
•船舶、设施停泊时应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
保持有效值班和通讯畅通。非自航船舶、设施应配备足
够数量和功率的机动船舶值守。
•船舶、设施停泊不应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
泊或者作业以及港口、海底管线和其他海上构筑物的安
全。:.
第四章停泊
第十九条船舶开航前活车,不得危及他船和港口设施的
安全。
第二十条除紧急情况外,禁止船舶在港池、航道内锚泊。
第二十一条除加油、加水的船舶外,未经许可,禁止船
舶之间的并靠。:.
第五章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作业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在施工作业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
主管机关核准的施工水域、方式和期限作业。
•其他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核准的安全
作业区。
第二十三条参与施工作业的各类船舶,应当满足施工作
业安全要求,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第二十四条施工作业者应当配备具有海上驾驶资历的专
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施工作业者应当保持施工船舶和陆岸施工调度之间24小
时的通讯联系,维护施工区域的作业安全秩序。:.
第五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船舶应当保持连续值班,并主动协
调避让其他船舶。
第二十六条施工作业者应配备应急值守船舶,服从主管
机关的指挥,及时对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实施救助。
第二十七条绞吸式挖泥船在施工期间,排泥管线不得占
用航道或影响他船正常航行及靠离泊作业。
第二十八条从事水深测量、地质勘探等活动的船舶应提
前向交管中心报告,不得妨碍沿航道航行船舶的正常行
驶。:.
第五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船舶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提前向辖区海事处报备,并
向交管中心报告作业情况。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或进行系泊实验;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他作业。
•从事第(二)、(三)项活动的,还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发布航行
警(通)告。:.
第五章作业
第三十条船舶在装卸闪点23度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
散装液化气体期间,以及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
在港期间进行洗(清)舱、驱气、除气或气体转换作业
的,禁止检修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禁止进
行明火、拷铲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禁止供应船、车进
行加油、加水作业。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在码头进行排放货
物蒸气和进行驱气、除气作业,在其他水域作业时需经
主管机关批准并予以通告。:.
第六章通航保障
引航要求
第三十一条下列船舶在港内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
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载运特殊危险品的船舶;
•(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四)其他需引航的船舶。:.
第六章通航保障
引航要求
第三十二条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指派资质为二
级及以上的引航员引领。
第三十三条引航员应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如
因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时,
应征得交管中心的同意。
•引航员不得在航道内登、离被引领船舶。
•引航员应将被引领船舶引领至安全水域后方可离船。:.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三十四条码头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一旦发现码头或
设施不适合船舶靠离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交管中心。
第三十五条码头、堤岸、船厂所产生的强光应予遮蔽,
避免直射航道。
第三十六条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委
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定期对锚地、航道、港池和
泊位进行水深测量,并向主管机关提供测量报告和相关
图纸。
•航道、港池和泊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深测量,锚地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深测量。:.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三十七条当港口水域的冰情有碍航行安全时,港口设
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组织力量予以有效处
置。
第三十八条在实施下列作业(活动)前,业主单位、船
东或其代理人应按照《天津海事局特殊船舶航行与作业
安全保障方案》的要求,制定有关船舶航行和装卸作业
期间的安全操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一)大型拖带作业;
•(二)装卸、运输超大型货物;
•(三)其他对港口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船舶。:.
第七章附则
名词解释
“恶劣天气”是指能见度小于1000米、风力大于等于7
级、厚冰(冰况信号三)等情形。
“载运特殊危险品的船舶”是指载运散装液化气体、
100吨及以上爆炸品、散装运输MARPOL73/78附则Ⅱ
规定的X类或Y类危险化学品、载运闪点(闭杯)23度
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的船舶以及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
料、核废料的船舶。:.
第七章附则
名词解释
大型船舶是指总载重量2万吨及以上的船舶。
施工作业者是指参与涉海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大型拖带作业是指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
甲板驳船、船体分段、船壳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作业。
超大型货物是指船体分段、船体上层建筑、大型化工容器、集装
箱装卸桥吊和岸吊整机或散件、石油勘探平台、其他大型海洋工
程设备。:.
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起草说明:.
起草背景
天津港大沽口港区现有货运泊位10个,2010年进出港
2705艘次,完成货物吞吐量1350万吨,预计2011年港
区吞吐量将达到1500万吨。:.
起草的必要性
1、在通过交通运输部和天津市政府联合审查的《天津
港总体规划》中,临港港区已更名为大沽口港区。
2、天津临港5万吨级大沽沙航道投入使用,船舶的通航
条件发生了变化。
3、由于大沽口港区码头的业主和经营人不同属于一个
单位,船舶航行计划没有统一的编排部门,不利于航道
的有效利用,并且港池、航道和锚地的维护责任需要予
以明确。:.
起草的必要性
4、未来靠泊大沽口港区靠港船舶将有修造船舶试航、
海洋工程构建运输、大型设备运输、危化品运输等多种
类型,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5、大沽口港区航道的渔船和施工船舶较多,对船舶通
航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一步规范。
6、根据交通管理实际,船舶停泊、航行、守听、报告
等内容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起草过程
1、2010年3月份,制定《规定》起草计划,成立了起
草工作小组。
2、2010年4月份至10月份,召开局内相关部门座谈会,
确定《规定》的起草内容,并初步征求局内单位的意见。
3、2010年11月,以局文的形式征求了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天津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临港港务
公司、天津港引航中心等23家港航单位的意见。(征求
意见汇总见附件):.
主要条款释义
第七条天津临港经济区船舶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船舶调度
中心”)协助交管中心编制本港区的船舶航行计划。
船舶调度中心应将预编制的当日1700时至次日1700时船舶航行
计划、装卸货物情况、进港船舶预抵口时间及备货情况、靠泊船
舶完货时间等于当日1100时前报交管中心审核,交管中心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航行计划。:.
主要条款释义
说明:大沽口港区的码头经营人较多,不利于港区船舶作业计划
的统一管理。2010年1月12日,天津临港工业区管委会以《关于
委托天津临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代行管理天津港大沽沙航道的
函》的形式授权天津临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对大沽沙航道的船
舶通航、安全环保、施工作业等实施生产经营性管理。2010年
11月9日,隶属天津临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的“天津临港船舶
调度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为提高大沽沙航道的利用效率,规定
由天津临港经济区船舶调度指挥中心协助交管中心编制本港区的
船舶航行计划,并对具体预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间做了明确要求。:.
主要条款释义
第十二条大沽沙航道转弯处禁止船舶追越和会船。
•大沽沙航道单向通航时禁止船舶追越。
•未经许可,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调头。
说明:大沽沙航道14+0KM至18+0KM属于弯道航段,
根据《天津港5万吨级大沽沙航道船舶通航标准研究报
告》模拟试验结果,在该航段禁止船舶追越和会船。:.
主要条款释义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
大型船舶和载运危险品船舶在航道中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0节,其他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所
有船舶在航道中航速不得低于5节。
说明:根据《天津港5万吨级大沽沙航道船舶通航标准
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对船舶的航速进行限制,并且与
天津港主航道的通航标准一致。:.
主要条款释义
第十五条渔船应当在大沽沙航道北边线北侧航行。渔船、
施工船舶不得妨碍其他沿航道行驶船舶的航行和其他船
舶的靠离泊作业。
说明:鉴于大沽口港区的渔船和施工船舶数量较多,增
加对施工船舶和渔船不得妨碍其他船舶作业的要求。:.
主要条款释义
第十六条进出船坞的船舶应当提前24小时将进出船坞
计划报告交管中心。
说明:临港造修船基地计划建设4座船坞(修造各2座),
修船船坞最大规模达到30万吨级。投入使用后,船舶进
出坞对港池内相邻码头泊位的船舶作业造成一定影响,
增加本条规定便于对进出坞船舶的监控。:.
主要条款释义
第十七条政府防汛部门应当提前24小时将泄洪信息通
知主管机关,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通报。
•逢落潮海河泄洪期间,海河口节制闸下5000米之内禁
止船舶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
说明:根据《天津港5万吨级大沽沙航道船舶通航标准
研究报告》研究成果,避免落潮和泄洪水流叠加影响
船舶靠离泊安全。:.
主要条款释义
第二十六条施工作业者应配备应急值守船舶,服从主管
机关的指挥,及时对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实施救助。
说明:针对辖区施工船舶事故多发,施工作业者应尽安
全管理义务,积极参与救助。:.
主要条款释义
第二十九条船舶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提前向辖区海事处报备,并向交管中心
报告作业情况。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或进行系泊实验;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他作业。
•从事第(二)、(三)项活动的,还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
说明:增加了大型船舶试航、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报备和发布航行
警(通)告的规定。:.
主要条款释义
第三十六条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
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定期对锚地、航道、港池和泊位进行水深测量,
并向主管机关提供测量报告和相关图纸。
•航道、港池和泊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深测量,锚地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水深测量。
说明:港口、航道施工造成潮流的改变引起淤积变化,为保证锚
地的适航水深,增加锚地每年进行一次扫测的规定。:.
主要条款释义
第三十七条当港口水域的冰情有碍航行安全时,港口设
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组织力量予以有效处
置。
说明:增加了港口经营人组织破冰的规定。:.
主要条款释义
第三十八条在实施下列作业(活动)前,业主单位、船东或其代
理人应按照《天津海事局特殊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保障方案》的
要求,制定有关船舶航行和装卸作业期间的安全操作方案和应急
预案,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一)大型拖带作业;
•(二)装卸、运输超大型货物;
•(三)其他对港口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船舶。
说明:明确了对大型船舶拖带作业、装卸、运输超大型货物的监
管要求。:.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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