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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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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是中央针对我国企事业单位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作出的重要决定,是维护农民工群体权益、反对身份歧视的关键一招。农民工之所以“同工不同酬”,城乡二元制度结构下的身份管理制度和用工“双轨制”、劳资关系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双扭曲”、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都是重要原因。只有通过加快城乡一体化改革步伐,消除用工双轨制和身份差别,构建科学的岗位、薪酬和绩效体系,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三方结合的同工同酬运行机制,健全法制和加强农民工组织建设等多措施并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从而真正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共享社会公平正义和改革发展的成果。
关键词:农民工;同工同酬;身份管理;岗位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10-0083-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标志着中央对我国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存在的严重“同工不同酬”现象和问题作出具体部署,明确提出了下一阶段的改革目标,有助于解决对农民工的待遇歧视、切实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共享改革成果。研究同工同酬的依据和内涵,分析我国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的具体表现和深层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相关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同工同酬的依据和内涵

同工同酬理论最早起源于国际上反对歧视的需要,最初主要为了解决种族歧视和男女歧视。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通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规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要求各会员国应以适当手段,保证将男女同工同酬实施于所有之劳工。①1958年的《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各会员国在就业和培训方面消除基于种族、性别、肤色、宗教、政治信念、民族血统等原因的各种歧视。美报酬法》,要求在同一单位从事相同工作的男性和女性必须获得相同的工资,这是美等、促进女性就业和待遇平等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欧盟于1975年通过的《男女平等报酬指令》和1976年出台的《进一步的男女就业平等待遇指令》规定,任何劳动者不得在获得职业培训、就业或工作条件等方面受到歧视。②
中国于1990年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并通过相关法律对同工同酬予以规定。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18条和第63条分别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条例,也明确将同工同酬写入法规,并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劳动者在相同的劳动时间里创造了相同的价值,这就为“同工同酬”奠定了初步的理论依据。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又提出:“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他“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③这其中蕴含的付出“等量的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同的分配”的设想,也就是“同工同酬”的理论基础。

我国1994年出台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国家统计局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出台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都明确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由此不难看出其所指的劳动者所获得的所有报酬都属于工资的范围。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则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就此可以推断该立法又将劳动报酬和工资这两个概念区分开了,工资并不包含所有的待遇。对此,赞同者认为,劳动报酬是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报酬,而节日、假日、餐饮、交通、通讯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④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反对者则认为,劳动报酬“不能仅仅理解为工资,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即所有待遇”,⑤包括所有可支付的内容和形式。
把劳动报酬作广义的理解,符合现代社会维护劳动者公平劳动和公平分配权益的趋势,也符合劳动者收入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现实,还可以纠正人们认识和实践上的混乱,避免一些企事业单位乘机降低或者根本不给予农民工和临时工像本单位正式员工除基本工资之外的交通、通讯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有的学者提出,“同工同酬”既指“同酬”问题,也包括“同工”问题,而这一点经常被忽视。⑥“同工”是指胜任这项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同样的劳动条件,包括设备条件、居住、工伤与社会保险等条件。工伤和保险属于“同工”范畴,因为它是劳动者进行生产的法定前提,是对劳动者应有的人身保障,而不是经过生产过程应得的酬劳。“同酬”包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补贴、奖金、年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也有学者把同工同酬中的“工”从工作身份、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三方面来界定,工作业绩包括工作数量和质量,“酬”主要包括报酬的标准和数额。⑦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原则不光强调“同酬”,亦要包括“同工”,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整体。要贯彻同工同酬原则,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必要对何为“工”,何为“酬”进行客观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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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