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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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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XX局“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XX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四条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安全监察执法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安全监管监察用车。
第七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九条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省局办公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科技装备处、财务处、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十条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单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
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通过专用徽通卡支付过路过桥费。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单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打入报销人工资卡。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局长审批后,按月打入驾驶员工资卡。
第三章公务接待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用餐人次,财务部门按桌餐100元/人、自助餐2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八条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九条人事培训处根据总局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省局出国
(境)任务计划,经省局党组会研究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条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处按照总局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二条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培训处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三条“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
“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经过总局财务司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财务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负责省局“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各监察分局、安全技术中心应在子站及时公开省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省局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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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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