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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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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新区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新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坪山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坪山新区质量奖(以下简称“新区质量奖”)是深圳市坪山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新区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新区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
第六条已获得“市长质量奖”或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新区质量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为确保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坪山新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分局(以下简称“坪山市场监管分局”)。
第八条评委会成员由新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坪山市场监管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九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新区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新区管委会提请审定新区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新区监察部门参与新区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提名评委会组成人员初步名单;
(三)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织成立新区质量奖评审员专家组;
(四)组织编制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新区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新区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秘书处在开展新区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十二条新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新区质量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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