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5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8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11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19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23第七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7
第八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29
第九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30
第十章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31
第十一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33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34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34
第十四章附则…………………………………………………………………… 36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优化、简化和强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查、行政备案、登记。
(原则)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审批事项)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由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安全监管局)在其法定职权、授权范围内实施。
新区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一)行政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3、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行政备案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第六条(服务窗口)
新区安全监管局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新区安全监管局内部分工分别办理。
新区安全监管局在窗口设置告知栏(或者制作告知书),公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并在新区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申请材料接受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填报、网上审批。具体办事路径为登陆浦东新区安全监管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专栏,选择在线受理模块,点击具体办理事项。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受理范围)
浦东新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涉及剧毒化学品及跨区县的项目由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审查。
第九条(业务描述)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新区安全监管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新区安全监管局对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
(一)服务窗口职责和权限
服务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内容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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