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增强“四种意识”,强化法治思维
四种意识
责任意识
程序意识
证据意识
时效意识
法治思维:立法原意
行政处罚案件要求
程序合法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文书规范
一、行政处罚程序
法律依据:
1.《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关于先行登记保存
1、性质——证据保全的措施之一
2、适用情形——必要性
必要性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与一般取证行为的最大区别。如果能够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复制书证、抽样取证、拍照、录像等方法收集到的证据,则无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3、适用对象——证据
主要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
关于查封、扣押
1、性质——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和扣押是2种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2、对象——涉案的场所、设施、财物
关于查封、扣押
3、适用情形——危害性、紧迫性、必要性
“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和有关材料”;“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材料”;“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查封、扣押处理
结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的处理分为:
——立案的决定。
——没收的决定。
——解除的决定。
——移送/移交的决定。
——期限延长的决定。
——送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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