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分销代理合同
甲方:海南海航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海航·国际广场(写字楼+公寓)、海航·海南大厦、海航·海口望海国际广场、海航·男爵公馆、海航·子爵公馆(橡树林)、海航·铂爵公馆、海航·儋州望海国际广场、海航·第一物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海口海航城(商铺)、海航·三亚学苑(商铺)、海航·淘金大厦(商铺)、的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如后续甲方新增项目,甲乙双方以签订合同附件即可。
第一条:委托物业
甲方位于海口、博鳌、兴隆、儋州、澄迈、三亚项目(以下简称
“该物业”),现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该物业,负责该物业的代理销售工作。
本协议的代理区域为地区(以下简称“该区域”)。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为12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的销售业绩良好,乙方有优先续签后期楼盘销售代理的权利。
第三条:代理费用标准
。
%-%之间。
。
第四条:业绩归属和界定
、互利的原则统计业绩归属。业绩归属以现场首次接待登记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为准。
、联系方式、预计抵达的时间等主要资料通过传真、短信或其他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客户到达现场后由甲方所属项目现场经理进行确认,若此前未由甲方或其他销售代理商进行现场接待登记的,则甲方的现场经理签署《分销商推荐客户确认单》,将该客户界定为乙方介绍推荐的客户。
,在客户抵达售楼中心前,乙方应将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主要资料以电邮或短信形式通知甲方。在客户到达现场后由
甲方接待人员进行记录、登记,若此前确未由甲方或其他销售代理商进行现场接待登记的,甲方的现场经理签署《分销商推荐客户确认单》,将该客户界定为乙方介绍推荐的客户。
,甲方不予确认为乙方介绍推荐的客户。
“现场”是指以下地点之一:①项目售楼中心;②本项目区域内;③房产展销会、推荐会上甲方正式设置的本项目展销场地。
第五条:销售价格控制和成交确认
。如需预留房号的,乙方对其推介的客户应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的形式预留房号。甲方收到乙方的传真或其他文书后,可预留房号 5 天。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首期房款不包括定金)后,该套房屋视为成交,该套房屋的面积计入乙方的销售进度及销售业绩,甲、乙双方应依据《分销商推荐客户确认单》签署《成交确认单》。
,成交日期以《成交确认单》签署时间为准。
。
5.《分销商推荐客户确认单》和《成交确认单》是甲方确认乙方销售业绩的文件依据。
6.《分销商推荐客户确认单》和《成交确认单》见附件2
第六条:费用支付
:乙方应在每月初3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销售成果报表并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各项目结佣比例,甲方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销售代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依据)
⑴按揭付款的客户: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足额交纳房款,按客户所交纳房款对应比例支付佣金,完成贷款手续办理并且所申请银行贷款全款到位的再支付剩余佣金。
⑵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足额交纳全额购房款后,按实际成交总房款金额给予乙方计提佣金。
⑶若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含首期款)后,单方面以任何理由取消买卖合同或不遵守合同的,对于法律规定不预返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予以没收,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⑷如出现客户退房,甲方告知乙方,经双方确认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甲方支付给乙方该房的代理费用;
,未及时签约,即超过认购协议规定的签约时间20天的,甲方有权另行销售该套房产。
⑴乙方带客成交折扣在项目销售分部营销总监权限折扣范围内,可正常按本《房地产项目分销代理合同》内所约定佣金点数计提佣金。
⑵乙方带客成交折扣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销售分部营销总监折扣权限,若乙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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