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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照明EMC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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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照明节能服务合同)
深圳市华汇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铂胜节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011-03-31
合同执行标准为: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刘坚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
通讯地址
广州流花路111号院内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邮编
)
开户银行
传真
账号

单位名称
深圳市华汇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郑育生


联系人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

通讯地址
A座1703室


电话
传真
)
单位名称
铂胜节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彦卉
授权代表
黄贺


联系人
黄贺
手机
(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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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室外与三号楼室内
更换照明节能灯具合作合同
甲方: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乙方:深圳市华汇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铂胜节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鉴于本合同三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室
外路灯及三号楼照明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专项节能改造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三方经过平等协
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三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三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 其定义和
解释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方(这里特指乙方、丙方)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
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方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
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节能产品提供方(乙方)
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节能产品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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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丙方)
提供节能项目融投资、 项目审计、设计、项目售后服务及运营等服务的专
业节能服务公司。
能耗基准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 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 环节在实
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节 项目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效益分享期达到
108个月为止(止于最后一天的 24小时)。
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为 6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60天内。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效益分享期 108个月。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原料的采购生产、产品安装及调
试。产品的生产安装周期为 60天,由乙方厂家工程师进行安装调试、甲
方配合做好协调工作。
项目安装完毕后 3日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
合格后,试运行 24小时,试运行期间可以对产品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
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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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预计
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万元整 (小写: 万元),项目的月节能效
益约为人民币 元(小写: ,为固定值)。
合同期限内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比例为:甲方与(乙、丙)方第一
年至第三年按照 1:9 的比例、第四年按照 2:8,第五年按照 3:7 的比例、第
六年按照6:4 的比例、第七年按照 7:3 的比例,第八年至第九年按照 8:2比
例,分九年分享节能收益。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道路照明设计规范》比对两种灯具的照度等照明效果;根据《国家照明灯具技术标准手册》比对两种灯具的效率、功率因素、线损等,通过实
载功率差,作为节能率的理论计算基础。以功率计、照度计等仪器仪表通过表态实测,作为节电率的实际检验。最后通过修正系数,作为本项目的最终节电率数据。本方案节电率详见附件一:《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三号楼、室外路灯照明节能改造方案》。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年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即根
据节电率、日使用时间()、年使用时间()、电费、必要的维护更换费用等
情况,按公式计算所得。本方案节电效益详见附件一: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三号楼、室外路灯照明节能改造方案》。
(乙、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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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方在9年的合作期内共分享节能电费 万元(年节约费约为 万
元),(乙、丙)方分享节能费 万元(扣除 万(含成本、融资、税费全
部费用)成本外收入)。
换言之,乙方在合作期的前三年( 2011、2012、2013),每年支付至
丙方账户经费 (含税费)万元,第四年(2014)支付至丙方账户经费 (含
税费)万元,第五年( 2015)支付至丙方账户经费 含税费)万元,第六
年(2016)支付至丙方账户经费 (含税费)万,第七年( 2017)支付至
丙方账户经费 (含税费)万元,第八年( 2018、2019)支付至丙方账
户经费 (含税费)万元。
(b)节能效益分享按季度支付
甲方在分享效益起始日,每年向(乙、丙)方按季度分肆次平均支付规定中的(乙、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九年分享效益期限届满。上述款项由甲
方财务直接划入(乙、丙)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 开户名:铂胜节能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帐号: 3384078 。
甲方将款项汇入上述账户,即视为(乙、丙)方收到款项。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甲方应当在收到丙方开具的发票和上述付款请求后的 10日内,将当月应
支付(乙、丙)方的货款支付到丙方公司账户。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项目所需全部产品,丙方投入项目所需全部资金,
各方按合同约定获取收益; 乙方与丙方之间的资金支付、 利润分配由乙丙双方
另行约定,与甲方无关;基于乙丙双方均在本合同项目中受益, 乙丙双方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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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共同向甲方负责。甲方按照本合同第
条约定完成付款义务后, 乙丙双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主张, 须共同确
保合同项目顺利实施。
如甲方和(乙、丙)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
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电价可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调整计算。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
反映真实情况时,(乙、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对计算节能量的
基线作出调整。
第5节甲方的责任
对(乙、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通知,但甲方的审查和核准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如七日内未予审查和批准,或者其否定性意见不符合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甲方同意该设计施工方案。
、 配件,在安装前甲方
应按(乙、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乙、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是否正常的验
收文件。
(乙、丙)方的书
面要求,对产品进行操作,配合(乙、丙)方对产品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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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丙)方要求向
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产品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丙)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
产品提供便利。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丙)方产品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
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丙)方,配合(乙、丙)方对产
品进行监管。
按约定及时足额的将节能资金支付到(乙、丙)方公司指定的丙方
帐户。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
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 同意或
者批准,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批准,并在本
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 帮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
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 同意或者是批准。因完成上述工作,政府及部门收取有
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产业政策要求。
甲方应当协助(乙、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
有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第6节(乙、丙)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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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所指(乙、丙)方的义务,视为共同义务,乙丙任何一方对另一方
履行该等共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确保整个项目投入的节能产品必须是由乙方节能公司所生产、质
量全优产品,并提供合格证明。丙方确保整个项目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每个环节的资金及时到位。
、乙方认可的产品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
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开工前七日内,将设
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供货和安装达到本合同约定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要
求,对前期方案中测算更换的灯具数量要予以更换核对, 乙方按照测算数量给
足甲方,验收经甲方签字确认。(详细型号、数量见附件一)。
, 认真完
成产品的安装和调试,并保证在合同的合作期限内对全部产品实行免费维保更
换。如遇产品更新换代,则免费如数提供最新型产品给甲方使用。
, 乙方应提供一些备用灯具给甲方入库存放
(储备量不少于总量的 5%),以备甲方临时更换所需。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
满足甲方更换需要,甲方可从下期应付给乙方的节能费中自行扣除相当于当年
节能费总额的 15%作为违约金。
, 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 最终确保甲
方操作人员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产品。
, 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 但
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不排除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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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合作三方以外的不可抗拒的因素存在,如出现特殊情况,双方可根据情况再次协商补充合同或者条款,保证合作三方利益。
, (乙、丙)方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
甲方。

第7节项目的更改
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丙)方,并向(乙、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项 -终止前分享的款
项}X50%
(乙、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
投入、融资成本以及(乙、丙)方合理的利润,以实际发生损失切终止费不足
以弥补全部损失为前提,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丙)方全部收
益为限。
由于甲方未经(乙、丙)方书面许可而对产品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
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 (乙、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
应支付(乙、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中所使
用的和耗费的乙丙方设施和材料等的产权仍归(乙、丙)方所有。
产品安装完毕后 3个月内无法正常运行,或在合同履行后的 3个月
内项目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效果,以及其他原因(乙、丙)方原因导致合
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要求(乙、丙)方返还甲方已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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