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
学习目标
了解财务危机、财务失败、破产、重整与清算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掌握财务危机的辨识、应对与管理;
熟悉重组与和解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掌握破产清算的程序、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范围与计价方法。
财务危机管理
一、财务危机
(一)概念
所谓财务危机,是指企业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或费用的一种经济现象,包括从资金管理技术性失败到破产,以及处于两者之间的各种情况。
包括运营失败、商业失败、技术性无力偿债、无力偿债、资不抵债、正式破产等.
运营失败是指企业收入低于包括其资本成本在内的全部运营成本。
商业失败指企业未经过正式破产程序,但以债权人不能收回全部债权(即债权人蒙受了一定的损失)为代价而终止经营的情况。
技术性无力偿债主要是由于企业安排调度不当、资金周转不灵造成的。
无力偿债是指企业可以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抵偿企业的债务,至少说明企业盈利能力或收款能力很差。
资不抵债指企业总资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其总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形成原因——风险
(三)财务危机发生前的早期特征
企业破产概述
企业破产的概念界定
经济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淘汰;法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还债。
破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破产是清偿债务的法律手段。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别分配给债权人,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2. 破产是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尽管各国破产法的规定各不相同,但都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作为破产的前提。如:美国以不能偿债为法定事实;德国以资不抵债为法定事实。
3. 破产必须经法院审理,以实现公平受偿,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亡。
企业破产概述
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
以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及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执法规范一度是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概述
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
破产原因
新的《破产法》对所有的法人企业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即《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并在第七条又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重整与和解
按照《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概述
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研究内容
破产财务管理的特点
第一,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种“例外”性质的管理,即危机管理。
第二,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内容具有相对性和变异性。
第三,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破产财产受控于破产管理人,并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
破产财务管理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包括预警管理理论和破产管理理论。主要研究企业破产的早期监测与控制;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债权及破产财产的识别分辨标志;破产财产的估价方法等。
二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实务,包括重整与和解实务及破产清算实务。主要研究重整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债务清偿方式及顺序;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财务危机预警
(一)概念
财务危机预警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通过设置并观察一些敏感性预警指标的变化,对企业可能或者将要面临的财务危机所实施的实时监控和预测警报。
(二)职能
,防止其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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