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邮电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凭《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第一年应到基础强化培训学校报到,待培训结束并通过考试、取得结业证书后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入学报到手续的新生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获得批准的新生应在请假期限结束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凡逾期仍未完成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后,应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未能达到我校入学体检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在两周内复查,在短期内能治愈但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怀孕的,须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少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养,所有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待下一年新生入学前由本人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同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进行学习,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新生,可以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贷款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申请,审批未通过或无故不缴费的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对已完成报到手续,通过新生注册的学生,学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对于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在学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申请暂缓注册,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八条研究生学制根据学生类别及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学习年限由基本学习年限与最长学籍保留时间确定。基本学习年限参照学制执行。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直博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五年。
对学业表现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习年限一年时,经导师推荐,学校可继续提供条件支持开展科研学术工作;
对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习年限一年时仍未满足博士毕业答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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