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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无效婚姻
第三节可撤销婚姻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
。
、条件和法定情形。
【教学重点】
1、可撤销婚姻的含义、条件和法定情形
2、无效婚姻的含义、法定情形
【教学难点】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和法定情形
2、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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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二十载婚姻竟无效
持续了二十年的婚姻关系竟被宣告是无效婚姻。如本市如城镇的章女士接到如本法院宣告其与顾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吃惊不小。
章女士的母亲与顾某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二人于1986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1987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一度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脾气性格差异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
2006年12月29日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与章女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原被告系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旁系血亲,双方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多年,但对照《婚姻法》规定,该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顾某与章某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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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无效婚姻
第三节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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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
1、起源----教会法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是基督教婚姻不可离异主义的产物。
2、基督教确立---婚姻不解除主义
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乃出自神意,非人力所可以使之分离,而确立婚姻不解除主义。
3、现实中-----出现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近亲结婚或低龄结婚、重婚等
---又必须处理
如果近亲结婚的情况或低龄结婚成为有效以后,又是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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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现代社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态度
-----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制度而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
-----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
-----有的国家则取消无效婚姻制度,单设可撤销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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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修订后的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意义主要在于:
(一)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二)是消除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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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
案例
2000年7月,23岁的慈溪青年沈某经邻居介绍认识了漂亮的湖南姑娘徐金花,两人很快坠入爱河。9月11日,两人到慈溪当地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3年10月,徐金花因琐事与沈林桥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03年5月,沈某在整理妻子物品时,发现了两张身份证,印着妻子照片的那张身份证中赫然写着另外一个人的名字“徐艳华”,而写着“徐金花”的身份证上照片仔细辨认根本就不是漂亮的“妻子”,而是一个从来没有见过的女人。
沈某这才明白,原来跟他生活了三年的“妻子”隐瞒了自己的姓名和年龄,“妻子”实际上叫徐艳华,出生于1985年7月15日,而不是结婚登记时的1980年3月24日,跟他登记结婚时才15周岁,根本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了早点结婚,她竟然用了假身份。
仔细回想,当时拿结婚证时,“妻子”说自己的身份证丢了,叫家里寄一张户籍证明办理的登记,结婚三年,自己也从来没有见过“妻子”的身份证。
得知真相,沈某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问:法院能宣告他的婚姻无效吗?
12月29日,慈溪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沈林桥与被告徐艳华以徐金花名义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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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的的含义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特征:
1、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有效条件;
2、属于违法婚姻;
3、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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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判决书重婚生子被拘5月
赵某于1984年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因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赵某向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张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于是变造法院判决书,称其已与妻子离婚,于2004年3月到孟津县民政部门与王某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生育了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变造民事判决书与其妻离婚,并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问:赵某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罪还是事实上的重婚罪?
法院为什么不判王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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