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通行费行为法律分析研究
摘要我国的收费高速公路目前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在收费过程中,部分通行者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者民事交易的主体,存在故意偷逃通行费行为,该行为不但让收费者遭受财产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本文简要阐述了收费权的理论基础及衍生关系;分析偷逃行为及适用的相关行政、刑事等法律条例;通过偷逃通行费行为所呈现出的不同表现状态,诠释说明其触犯的不同法益和具体法条适用;并分析经营者维权体系的建设办法,力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实际问题,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收费权偷逃通行费行为法律适用收费维权体系
一、背景介绍
高速公路是发展现代交通业的必经之路,其建设规模也是衡量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得益于各级政府逐步推广符合国情需要的高速公路发展模式,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总里程数急剧增加,已然形成全国性路网,正向“县县通高速”的目标迈进。但高速公路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出许多新问题,其中,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显得尤为突出,如何运用法治思维看待并解决此类问题,促使高速公路运营长效、健康发展,显得大有裨益。
二、收费权及其衍生关系
(一)收费权
收费权分为政府还贷公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的民事性收费权,两种收费权引起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也分属两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权对应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通行者享有通行的权利、负有缴纳行政规费的义务,所产生争议适用于行政诉讼;民事性收费权对应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通行者享有缔约后通行的权利、负有交纳通行费的义务,所产生争议适用于民事诉讼。
(二)特许经营权
收费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对经营者的授权,是一种特许的准入权而不是民事经营权本身,实质上是特殊的行政许可,属行政权力且以行政协议的形式为外观。理论意义上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本身从未由政府授予或者转让给经营者,这种特许的准入权永远由行政主体持有,经营者可以转让的是收费权益而不是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这种行政权力,民事主体之间的收费权益转让仍需再次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许可,则更加证明了本文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定义。
(三)通行权
通行权是我国交通法律法规允许行使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者,在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下,享有在经营型高速公路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涵盖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通行权不只是民事权利,还是宪法权利。通行权受交通管制权力机关的制约,必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驶高速公路,不得损坏路产。
三、偷逃通行费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偷逃通行费的法律条例
偷逃通行费行为受《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等各法律规范的约束,在政府还贷公路上,首先产生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约束的、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性质,负缴纳行政规费的义务,承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其行为触犯行政法规范的,属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依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应接受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属于司法机关的刑诉对象,则与国家产生刑事法律关系,构成刑事责任。
在经营性高速上,首先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保护的、自愿平等的法律关系,具有意思自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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