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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仲裁调解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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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调解协议书[1]
甲方:xxx,男,汉族,195x年7月11日诞生,住成都市xxx路516号7栋1单元10楼1001号,身份证号:xxx。
乙方:xxx,男,汉族,196x年12月3日诞生,住宜宾xxx街南段61号,身份证号:512527196xxx。
甲方与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x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xxx。
现甲方、乙方在xxx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经充分协商,就该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乙方共同确认:
1、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45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原商定的月息2分计,自20xx年10月1日起(20xx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已经支付),暂计至20xx年12月31日为27000元,以后按借款的商定的借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3、乙方应向甲方归还甲方律师费计22500元;
4、该案件诉讼费由乙方担当;
5、该案件财产保全费由乙方担当;
6、甲方就乙方供应的坐落于成都市xxx1幢11层1104号房产中登记乙方及其配偶xxx名下的产权份额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第1、2、3、4、5款所指的全部款项。
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商定期限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第1、2、3、4、5款所指的全部款项,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供应的上述抵押物,并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由xxx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提交xxx人民法院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借款纠纷调解协议书[2]
原告xxx,男,19xxx年12月25日诞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夫,住湘潭县谭家山镇茶园村小河组。
托付代理人xxx,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xx年03月15日诞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商人,住湘潭县谭家山镇棠霞村棠霞组。
托付代理人xxx,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唐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29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x担当审判长,审判员向xx、审判员xxx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于20xx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
原告xx及其托付代理人xx、被告xx及其托付代理人xxx到庭参与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被告曾屡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xx年3月11日通过结算,,后被告归还局部,。
经被告单位常年法律参谋xxx律师见证,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诺在2023年三和医药物流大厦的装修工程中,不通过招标发包300万工程任务给原告施工,让原告从该工程的获利中得到补偿。
双方同时商定,如被告不履行承诺,仍负有还款义务。
现时近两年,被告未能履行承诺,。
被告xxx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调解协议后,曾屡次安排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与原告推举的施工单位就装修工程进展了谈判,并且明确表示情愿根据其他施工单位一样的条件与之签订合同。
但因原告要求施工单位支付高额介绍费,而施工单位认为支付介绍费后盈利空间太少,因而拒绝签约。
现被告控股的湖南三和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尚未完工,只要原告能够推举合格的施工单位,被告仍可以供应300万的装修工程给原告。
综上所叙,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无违约行为,由于原告的缘由导致调解协议无法履行,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担当,恳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xxx为支持自己的主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于20xx年09月12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的经济往来状况,债务数额,
债务清偿方式,并明确被告假如未履行第一条的承诺,仍负有归还义务;(二)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广场装修工程的空白合同书一份,证明被告供应的该合同第六条有关于“乙方(承包方)全额带资承建第一标段(1-4楼)承包范围内装修装饰工程。
经甲方(发包方)确认工程量并验收后,支付该标段工程款的15%”等的规定,因原告推举的施工单位无法承受,所以合同未达成全都。
被告xxx为支持其主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三)原、被告于20xx年09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份,,但是债务已经转移,签订调整协议书时,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该调解协议第1条说明被告要履行的义务是通过交付原告装修工程转利,而非原告所说的在合同以外再进展让利;
(四)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娄底市工程承包公司签订的《三和医药商业广场裙楼地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和《湖南三和医药商业广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空白件一份,
证明被告合同的条件对原告非常有利,是由于原告的行为造成调解协议无法履行。
(五)原、被告均申请证人xxx出庭作证,该证人证明,为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双方托付其物色一个符合条件的工程队来完成此项工程,被告xxx将一空白合同交给了证人。
证人先后找了三家工程队与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面谈,但是工程队由于合同条款规定要带资进场和分期支付工程款的缘由均没有达成承包工程的协议。
针对原告的举证,被揭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二)、(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一)、(二)不能到达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五)不能证明调解协议的全部履行过程。
针对被告的举证、原揭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却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四)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合同的目的未到达是由于被告的合同条款对原告推举的施工单位不公平;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
依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证据(一)(二)、(三)、(五)因原、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四)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作认定。
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被告曾屡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xx年3月11日通过结算,,后被告归还局部,。
此后,被告将该债务转移给xxx、xxx夫妇,后因xxx、xxx夫妇不能归还该款,原告债权无法实现,原、被告于2023年9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债务清偿协议:
1、除被告已付壹拾玖万元给原告外,再一次性支付五万元给原告,被告共计已付原告欠款贰拾肆万元,其余局部()被告承诺在2023年三和医药物流大厦的装修工程中,
不通过招标发包300万工程任务给原告施工,让原告从该工程的获利中得到补偿;2、原告同意被告在上述第一条作出的承诺,保证签约的工程队伍有合格资质证和确保工程质量,
但被告应在核定工程造价和支付工程款方面与其他同类工程施工单位一视同仁;3、如被告不履行承诺,未发包300万工程任务给原告,使原告未得当补偿时,被告应连续履行余款的归还义务。
在被告将300万元的装修工程任务与原告推举的施工单位正式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后,视为被告所欠原告债务全部归还清晰;(二)上述合同签订后,
原、被告双方托付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常年法律参谋xxxx律师查找一个符合条件的工程队来完成此项工程,但因合同条款规定要带资进场和分期支付工程款,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接洽的施工单位未能达成协议,
原、被告之间的上述合同内容至今尚未履行;
3、被告唐水平系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债权应受法律爱护。
本案的焦点为:(一)原、被告在协议中商定,,不通过招标发包300万工程任务给原告施工,让原告从该工程的获利中得到补偿,
在被告将300万元的装修工程任务与原告推举的施工单位正式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后,。
本院认为,1、该商定系原、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条款。
理由如下:原、被告以合同的形式,规定由原告推举的施工单位承建被告控股的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被告虽是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法定代表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发包控股公司的工程,欲实现被告清偿所欠原告个人债务的目的,该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非法性。
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被告为履行上述合同而向xxx供应的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广场装修工程的合同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该合同是原、被告为履行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而共同托付xxx联系相关施工单位承包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的框架协议,应视为调解协议书的附属协议内容,是原、被告为履行调解协议书而附加的合同效力毁灭的条件。
本院认为,1、原、被告在合同中为不特定的合同外第三人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设定义务,具有实现合同目的的不确定性,且经郭振美屡次介绍,
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接洽的施工单位未能达成协议,以致该条款商定的内容事实上也未能实现;2、该附属协议中第六条关于“乙方(承包方)全额带资承建第一标段(1-4楼)承包范围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规定违反了《建立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在工程建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第四条“任何建立单位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为招标投标条件”的规定,具有违法性,因此,该条件应为无效。
被告的辩论意见无合法依据,不予接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假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唐水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xx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xx
借款纠纷调解协议书[3]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8月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1月6日生。
托付代理人xxx,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xx,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xxx因与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3)安民商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及其托付代理人xxx、xx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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