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
报审稿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筑容量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退让和高度控制
第七章公共设施
第八章城市风貌、绿地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第九章道路交通工程
第十章市政工程
第十一章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二章管线综合工程
第十三章附则、其它
附录
A建筑间距的计算
B建筑高度的计算
C容积率计算规定
D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
E名称解释
F本规定用词说明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第一章总则
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
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理中使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须采用国家统一85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法定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基础研究等。
城市设计的编制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充分体现城市风貌特色,法定规划应合理吸收并体现城市设计的成果思想。
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彰显黄石滨江环湖依山特点和历史文化城市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显山露水、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工程地质勘察和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市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并作为下一轮修编的重要依据。
划批准后,应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包括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绿地、风貌、色彩、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邮政、抗震、防灾、地下空间、环卫、环保、教育、公交、物流、体育、卫生、商业等社会公共设施等等)、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层次各项专业规划之间必须相互衔接,避免互相矛盾。
规划的编制深度,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技术规定。
专业规划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并依法审批。
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要规划项目编制前,规划管理部门应下达规划编制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应分别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审查等必要程序,最后完成审批和备案。
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国家规范单独组织编制,并与应与城乡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规划编制成果应包括数据文件和纸质文件各项内容(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和附件),成果中对公众参与、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相关意见的采纳完善与否应予以说明解释。
规划编制应按照《黄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导则》执行。
规划由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编制成果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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