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公司
质权人:
出质人: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商标权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主债权为甲方依所号、号、号借款合同向乙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实现质押权的费用首先从商标权变现所得中扣除。
第三条质押权利
《质押权利清单》。《质押权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然及法定孳息、商标权的代位物,以及商标权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质押权利清单》对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商标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应维护商标权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商标权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商标权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质押权的实现
, 甲方有权实现质押权:
A、甲方主债权到期乙方未予清偿的;
B、,乙方未恢复商标权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乙方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D、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
,可将商标权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商标权折价以抵偿债务。甲乙双方未就质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商标权。
第六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商标权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存在法律上瑕疵。
第七条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甲方可将主债权和质押权转让,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不将商标权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商标权不受任何侵害。
,包括但不限于鉴定、估价、登记及其他有关费用。
,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
,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八条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条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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