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规范集团系统内各公司的用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工管理的范围包括:招聘、试用、考核、任用,确定薪酬福利、解聘、系统内调配、离职等。
第三条集团的用工管理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所属各区域、公司综合办公室(或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并按照集团综合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办理各项用工手续,接受日常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四条根据用工种类和岗位的不同,企业用工分为: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员工。
1、集团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由集团董事会统一管理(包括聘任、解聘等)。集团总部其他管理干部由分管领导提名,聘任、解聘由集团总经理决定,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各项用工手续。
2、区域、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即三总师、总监。下同),由集团统一管理(包括聘任、解聘等)。区域综合办公室按照集团综合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办理各项用工手续。
3、一般员工由各区域负责统一招聘,但必须按规定的录用程序,报集团综合办公室审核批复后方可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录用的员工要及时建立人事档案,并报集团综合办公室备案。
4、区域所属各公司负责除招聘和辞退以外的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在无授权情况下,不得擅自招聘、辞退任何人员。但可向区域推荐建议人选,并根据日常考核情况提出辞退的建议。
第三章招聘及任用管理
第五条招聘计划的审批
各公司用人须提前报计划,区域综合办公室根据岗位设置、编制以及实际情况初审各公司用人需求,经区域领导同意后,报经集团综合办公室审核批复后,区域综合办公责制定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面试程序
1、招聘计划实施后,区域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初审所收到的应聘资料。
2、区域综合办公室通知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面试。
3、区域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由有关领导、相关部门(用人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统一招聘面试,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评、考试,选拔出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并按符合条件的程度进行排序,确定拟用人选。
4、区域综合办公室对该人选进行背景调查,索取与其他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体检证明等。
5、由区域总经理负责召集相关领导和人员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及薪酬标准。
6、区域综合办公室通知用人公司(或部门)被录用人员到岗大致时间。
第七条报到
1、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应于指定日期到区域综合办公室报到,按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同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各项专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2、区域综合办公室引领该员工或由该员工本人持区域综合办公室开具的《录用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到指定公司(或部门)报到。由部门指定人员协助其办理办公用品领取等相关事宜。
3、招用员工时,区域综合办公室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区域综合办公室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试用和转正
1、员工被录用后,自用工之日起,区域综合办公室督促所属公司在一个月之内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即进入试用期(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试用期内,用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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