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出资人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经济目标。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本单位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集团公司设审计部。所属特级企业和一级、二级企业,独立设置一级或两级审计机构,其他企业设立相应的机构或设置专职审计员。
根据审计任务的需要,集团公司设置审计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审计部的领导,在审计部的安排下,完成审计查证任务。集团公司所属特级企业和一级企业,在机关独立设置审计机构的同时,一般应设立审计服务中心,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审计机构的领导,按照本单位审计机构的安排,完成审计查证任务。
第七条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和按照《公司法》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特级企业和一级企业应设总审计师或副总审计师。为便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构在配备领导职务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非领导职务。集团公司审计部设局级审计员、处级审计员;所属企业审计机构设处、科级审计员。处级审计员按处级审计机构人数每5-8人配一名。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管理。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配备的审计人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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