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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与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与XX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下列简称项目)是指:根据XX市经济社会与科技进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原则上由在XX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
(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要聚焦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与应用导向;产业类项目要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与成果转化的主体。
(二)项目采取前资助、后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对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属于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且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奋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项目验收与继续申请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复议,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在同意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与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当年不得申报8XX市科技计划项目;6个月内可再次申请验收,如再次验收未能通过的按项目终止处理,并提交全面的情况说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前3位)与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XX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
第三十二条
项目有关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并定期归档,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是对各类计划项目整体实施情况的总结与评价,可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调整各类计划。
第三十四条
纳入年度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项目范围是近三年内立项、并已完成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每年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监察惩处
第三十五条参加项目评估或者评审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市科技局对专家评估与评审行为进行信誉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评审评估、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市科技局将依法查处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者,终身取消申报XX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9反项目管理与廉洁自律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后资助项目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事后补贴,立项评审、签约、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流程省略。
第三十九条
对市科技局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后,《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计[2011]150号)、《XX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武科计[2011H51号)同时废止;XX市原有各类科技计划或者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投资类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XX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与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1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评估、公示、中期检查、合同制、信誉评价与绩效评估、回避、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审评估。所有前资助项目立项都务必通过评审或者评估。对申报项目的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公示制度。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应予以公示,同意监督。
(三)中期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应在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与有关报表。
(四)合同制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前资助项目签订XX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下列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与管理。
(五)信誉评价与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与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市科技局能够根据计划与项目的实施情况,委托有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根据。
(六)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审、评估与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监察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委
2托第三方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与审计。项目承担单位与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对监督检查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经查实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计划指南的制定与公布与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与结题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一)项目的立项、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务必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下列简称局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二)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是计划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及专家遴选等统筹工作;
(三)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是具体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策划、计划指南编制,并按职能分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全过程管理;
(四)市科技局条件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参与计划项目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能够将有关项目的部分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局属单位或者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与企业库为基础的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列简称信息系统),所有项目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项审定
3第八条
项目立项通常包含项目申报(征集)、评审(或者评估、招标)、审批、公示、签约等五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项目指南与申报通知由市科技局根据XX市经济社会进展与科技进展规划起草,并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工研院、技术创新联盟等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与申报通知,统一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以法人单位为依托,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
第十一条
前资助项目立项前须通过专家评审或者评估。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类型与特点,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网上评审、通信评审等方式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对需要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或者评估专家从市内外专家库中遴选随机抽取,异地专家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推荐,在所在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建立回避制度。评估或者评审应要紧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与项目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并按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市科技局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立项项目公示7天,同意社会监督与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项目,
4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项目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
前资助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廉政承诺与项目的目标、要紧研究内容、经费拨付及使用计划,并量化考核指标。项目管理部门要对任务书内容认真审核把关,经审查通过后签订生效。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具有严肃性与规范性,是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要紧法律根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责任:
(一)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履行项目配套资金的承诺,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三)按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与有关的统计调查,并承担虚假填报的法律责任;
(四)同意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跟踪审计;
(五)同意并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的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如实、准确提供有关数据与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及项目成果普及性报告;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九)同意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资金检查。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与项目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或者绩效评价;
(五)对不合规定的项目予以中止或者撤销,对有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市科技局批准,私自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市科技局有权终止或者撤销该项目,追回经费并提起法律诉讼。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如遇项目目标调整、内容更换、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情况过程检查是加强项目管理6的重要手段,市科技局能够根据需要随时进行。项目执行过程检查可采取评审评估、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执行情况、查阅经费使用情况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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