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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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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探讨 .doc关于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探讨
引言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其一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故称之为“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和意义
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因法定事由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特征1、概念的特有性2、应用情形、标准的法定性3、主体的单向性
赔偿金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而对此损失的赔偿。特征1、应用情形的无需约定性2、应用标准的实损实补性辅之以法律干预性3、主体的双向性
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方给守约方支付的固定金额。
特征1、应用情形、标准的约定性2、损失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3、主体的双向性。
三者并行不悖: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同时并存。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
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
1、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3、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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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pppcc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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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