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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业主〕:
乙方〔建设单位〕:北京住总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
使用说明
,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时使用。
,是指建设单位承当前期物业效劳责任,按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甲方〔业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建设单位〕: 北京住总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_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_CP-A-6743
组织机构代码:56582677-4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孔祥民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甲1号万科中心
邮政编码:100125联系电话:010-85873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的根底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效劳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工程根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工程〔以下简称“本物业〞〕根本情况如下:
√
√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金域家园。
类型:【住宅】【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昌平区〔县〕×××路〔街〕回龙观镇 。
规划建筑面积:249238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回龙观村规划一路 ;
南至 回龙观村中街 ;
西至 安宁庄西路 ;
北至 回龙观村规划三路 。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物业效劳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效劳企业客服接待、工程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效劳用房建筑面积为约34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约100平方米,位于7【号楼】【幢】【座】1层1单元101号;地下建筑面积为约248平方米,位于5【号楼】【幢】【座】负2层×单元×号及11【号楼】【幢】【座】负1层;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位于5【号楼】【幢】【座】负二层×单元×号。〔注:物业效劳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物业效劳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乙方指定物业效劳工程负责人为:武岩,联系电话:84908498。乙方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效劳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效劳的有关制度;
、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
:×××。
第六条乙方按以下第2种方式提供住宅的前期物业效劳:
1.?住宅物业效劳标准?中的×级物业效劳标准,详见附件五;
?住宅物业效劳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效劳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业效劳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效劳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效劳事项和标准,另行约定。
第七条经乙方委托的物业效劳评估监理机构评估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效劳费标准为:【住宅】多层×元/平方米·月、小高层×元/平方米·月、·月;【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月;【会所】:×元/平方米·月;×物业:×元/平方米·月。物业效劳费用评估报告摘要详见附件六。
第八条交付房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乙方选定的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效劳费托收协议,甲方按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效劳费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12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效劳费。
第九条在完成物业共用局部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物业效劳费。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效劳费:
;
;
,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
,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第十条发生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效劳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效劳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那么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
第十一条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局部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效劳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特约效劳协议,效劳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效劳费。
第十二条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效劳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购置或使用。
第十三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效劳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考前须知,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 × 元、【装修保证金】 ×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 元、【 × 】 ×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甲方。
第十四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甲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
,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效劳有建议、催促的权利;
,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并承当物业效劳责任;
;
,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催促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局部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平安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管理责任;
。
第四章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后,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局部查验交接的,自完成查验交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效劳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局部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见附件七。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物业效劳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物业效劳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效劳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效劳标准进行评估;乙方效劳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效劳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效劳费标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局部有权拒绝缴纳,同时乙方应当按超额局部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第3款的约定,擅自将甲方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应当按
甲方所受直接损失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缺乏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第十条的约定,或在“业主一卡通〞中预存的费用缺乏以支付物业效劳费,经乙方书面催缴后甲方仍未续缴的,甲方应当按自应缴费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效劳行为的,应当承当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阻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对违约责任进行补充,见附件九。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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