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法(第四版)
主编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定义: 我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 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
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
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
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
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商法只能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
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
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
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
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
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
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
划分公、私法的标准:
1、利益说
2、意思说
3、主体说
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三,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五、民法与商法
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其根据在于:
第一,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各种商品关系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事法规不过是民法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体现。
第二,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避免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相互重复和矛盾现象,并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第三,民法和商法不可能形成合理的区分标准。因为它们都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在本质上和职能上不可能存在着重大区别。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一、主体制度
二、物权制度
三、债和合同制度
四、人格权制度
五、关于知识产权制度
六、侵权责任制度
七、财产继承制度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五、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
六、地方性法规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法律不得溯及既往。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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