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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途径和程序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离婚的途径有二种:一、夫妻双方协议离
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二、向法
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也可导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一、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二、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由此可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
履行法定的手续,并不存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
年〕就可“自动离婚〞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但这不是“离婚〞。协议离婚如何办理?根据>第六章“离婚登记〞
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
体为: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
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
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
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
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
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标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身份证件。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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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本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三)询问当事人的离
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
监誓人面前完成;(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
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第五十
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
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
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标准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
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
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第五十二条颁发离
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
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
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三)见证当
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
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
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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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
××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五)将离婚证分别颁
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如
何起诉离婚?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
告、被告的身份根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
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
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起诉状的格式为:民事起诉状
原告:〔根本情况〕被告:〔根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
理由……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诉讼请求〞书
写自己要求到达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
的承当,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
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
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事实
和理由〞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
养、抚养费承当、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
据。离婚理由:应详细表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
和依据,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
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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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宜过于繁琐。离婚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
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局部按百分之一交纳。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审理期限: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
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
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
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
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
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请
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及程序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请求,受胁迫的一方撤
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所称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胁
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
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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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情况。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第五章“撤销婚
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第三十九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
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第四十条撤销
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一
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
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结
婚证;;
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
决书。第四十二条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标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当事人在婚
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
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
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
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
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第四十三条婚
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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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第四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
销×××与×××婚姻的决定》(附件6)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
告栏公告30日。第四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
销婚姻。第四十六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
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
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
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
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
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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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
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
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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