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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有悖常理不要轻易放过...................................2003-4-24
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可以针对被查单位的具体情况,采用全查法、抽查法、盘存法等不同
的检查方法。在运用这些方法实施检查时,对被查单位一些有悖常理的细节,稽查人员不应轻易放
过。因为这些不为人所重视的细节,往往是查清涉税问题的突破口。
2002年10月,安徽省芜湖市国税局稽查局干部,对一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该
公司于2002年3月成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加工工业用刀具。2002年3月~9月,
该公司申报应税收入300余万元。稽查人员在审核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现两个细节:
,该公司取得由上海市某贸易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联号”发票
,但开票时间却有10余天的间隔期。
,该公司从河北省某市矿业物资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从河北省某市宏
达实业总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从发票票面上看,矿业物资公司与宏达实业总公司开票人
为同一人,两公司的收款人也为同一人。
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细节,稽查人员没有轻易放过,而是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稽查
人员认为,上述细节经不起推敲。第一个细节,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发生的,除非上海市某
贸易公司销售业务清淡。但业务清淡为什么与远离上海的芜湖都有业务往来呢?对第二个细节,稽
查人员认为,河北省某市矿业物资公司与宏达实业总公司,可能为两个单位,一套人马。但通过进
一步审核这两个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现发票上的销货单位栏,这两个公司的经营地址不一样,但电
话号码却相同,显然有悖常规。
稽查人员发函到上海和河北税务机关要求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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