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简明问答
(审议稿)
1、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江西进位赶超、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3、为什么说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
答:刑罚执行活动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它既包括对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执行,又包括对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执行;既包括实刑的执行,也包括缓刑的执行;既包括本体内容的执行,也包括与刑罚有关的制度执行,如监外执行、假释等。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式的强制性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三个固有属性。社区矫正在以上三个方面与刑罚执行活动属性的契合,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
4、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区别是什么?
答:两者的区别有四个方面:
一是环境不同。监禁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社区矫正是将社区服刑人员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它是以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
二是主体不同。监禁矫正的主体是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
三是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监禁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四是方式不同。监禁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矫正,无论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的多样性上,都是监禁矫正所无法实现的。
5、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2)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社区公民在矫正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这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无疑具有积极影响。(3)根本目的。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消除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通过教育矫正使罪犯永久性的放弃犯罪意识,消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即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之路。同时社区矫正一般预防也体现为其他守法公民所起到的法制教育和行为鉴别作用。
6、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一是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
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二是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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