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修身
贪污腐败
贪污是世界各国通存在的一种社会腐败现象,它早在原始社会后期就已经出现,并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蔓延。当今之世,由于利用公职攫取财物比其他方式更加有效,致使贪污犯罪行为愈来愈普遍。为了净化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世界各国都把贪污作为一种严重刑事犯罪行为予以防范和惩治。
中国古代四大贪官
东汉外戚梁冀家财三十亿
梁冀是东汉安定乌氏(今甘肃平凉西北)人,做过大将军。在朝廷里横行二十几年,人称“跋扈将军”。正直大臣李固、杜乔等人多次弹劾梁冀,但他们最后都被梁冀杀害了。公元158年,已经26岁的恒帝为了夺回大权,在宦官单超、具瑗和司隶校尉张彪等人的帮助下先发制人,包围了梁冀的住宅,逼迫梁冀夫妇自杀。遭处置的梁冀党羽达300多人,一段时间里,朝廷几乎没人上朝了。梁冀被抄家后,恒帝把他的财产进行拍卖,得到30多亿银钱,相当于当时国家税收的一半。
南宋权臣陈自强敛财高明
陈自强在南宋宁宗时做到了右丞相,他依仗着曾经做过实权人物韩胄启蒙老师的资历,贪赃枉法,什么事都干。凡是求官的人,他都派人谈好价钱,一切办妥后再“光明正大”地授官。地方官送公文到京城,封函上一定要注明“某物多少一起献上”。凡是没写的,就根本不打开。后来,韩胄北伐失败失去了权势,陈自强失去了靠山,又因谎报军情被朝廷罢免,最终死于流放地。
明朝御史刘观执法犯法
明太祖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十分残酷,贪污60两银子的官员就要被剥皮,在皮囊里填草后放在衙门公座旁以警诫继任者。此法在当时收到一定效果。可是到了明朝中后期,贪污已成了风气。到了明宣宗时,最大的贪污犯竟是经历了四代皇帝、资历高深的最高司法官左都御史刘观。刘观执法犯法,大肆贪污受贿。在他影响下,御史们个个贪婪无比。宣德三年六月罢朝后,宣宗召大学士杨士奇、杨荣至文华门询问,现在朝廷里哪个官员最腐败?杨荣毫不犹豫地说是刘观。宣宗立即下诏,命刘观巡视河道,实际上把他调离了御史位置。嗅觉灵敏的御史们立即闻风而动,纷纷弹劾刘观及其子刘辐。宣宗大怒之下准备处死刘观父子,后在杨士奇等人的一再求情下,改贬二人到辽东戍边。刘观最后死在辽东。
和绅跌倒嘉庆吃饱
清前期沿用明制,官员实行低俸制,地方官吏还要承担办公开支,当官可以说是入不敷出。雍正当朝,决心通过提高俸禄制止贪污。由于执法比较严格,当时起到一定效果。可到乾隆中期以后,官场上下几乎人人贪污,仅一个浙江平阳知县黄梅在8年任期内就贪污20多万两白银。而同当时最大的贪官和相比,黄梅实在只是个“小巫”。满族人和因溜须拍马、办事利落得到乾隆的欢心,官至兵部尚书,和非常贪财,他奉旨去云南,云南总督没有送重礼贿赂,他就将其革职;南方各省和海外诸国进献给皇帝的珍宝,他总是想方设法先弄到手。乾隆去世后,嘉庆下诏令和自尽,并抄了和绅的家财。有人估计,和家产值8亿两白银,超过朝廷十年收入的总和,所以民间有“和跌倒,嘉庆吃饱”的说法。
我国古代贪污罪的立法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一诗句作为我国历史上剥削阶级腐朽、没落、自私、贪婪本性的真实写照,一定意义上反映出贪污犯罪是中国历代统治阶级的一颗毒瘤。为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历代统治阶级对贪污立法一直很重视。
我国古代贪污罪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至夏,《左传˙昭公四十年》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贪以败官为墨”,“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纪,即是指贪赃枉法的犯罪。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中,“府中公金钱私贷之用之,与盗同法”,即是指监守自盗和挪用公款的犯罪。在汉朝,则规定了收受贿赂和主守自盗两种贪污罪形式,《汉书˙刑法志》规定,“吏受赇枉法,谓由法而受贿者也。守县官财物而盗之,即公律自盗者也”。作为封建法典集大成的《唐律》对贪污犯罪的规定更是细密。除了监守自盗和受赇枉法外,还在《职制律》中规定了“受所监临财物”、“贷所监临财物”、“役使所监临”,在《厩库律》中规定了“监主贷官物”、“监主以官物借人”、“财物应入官私”,在《擅兴律》中还规定了“非法兴造”、“功力采取不任用”等各种官员贪赃犯罪。明、清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唐律》中贪污罪的立法。如《明律》比《唐律》增加了“多收税粮斛面”、“揽纳税粮”、“虚出通关采矿”、“挪移出纳”、“冒支官粮”等罪状,对官吏贪赃的具体规定远比唐律具体、详细。《明律》还将“挪用”明文规定为一种“监守自盗”形式,“若监临主守将增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而《清律》更是将毁损国家财物也规定为“监守自盗”,如:“船遇风浪或失火延烧等事故而公物损失的......,若有侵欺真象,不如实申报的,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中国近几年重大贪污腐败案
陶驷驹涉案高达七亿元,不但本人大肆接受贿赂(超过了五百万元的钱,按法律规定,应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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