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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统一征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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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号
    《榆林市统一征地办法》已经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榆林市统一征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需收回调拨农场、林场、牧场等单位自管的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征地费用、统一征地补偿、统一补充耕地、统一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和实施征地。
统征土地须使用全市统一编号的规范统征文本。
    第四条  铁路、公路、水利等跨区、县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地,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统征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地,县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榆林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或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地,市、县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第五条  依法统一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对象应当服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实施统一征地。
    第七条  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实施征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时说明理由: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
    (三)不适宜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实施征地前期准备工作:
    (一)单独选址征地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用土地进行调查摸底,对征地补偿费等费用进行测算。
    (二)建设用地单位提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征地申请后,应当与土地管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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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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